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006號聲 請 人 羅振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烈馬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