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90號
TYDV,111,促,190,20220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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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90號
債 權 人 東佶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施億如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永勝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 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 令之聲明而言。
二、按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須方有借貸之合意及金錢之交付, 始能成立及生效,缺一不可。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向其借 款新台幣(下同)210,000元云云,固據其提出現金支出傳 票兩紙為據,而該兩紙現金支出傳票雖記載債務人曾分別於 民國110年2月1日及同年5月30日領取各100,000元、110,000 元之金額,然細繹其內容,該兩筆款項之會計科目係工程工 資(預支),實無從認定係「借款」,此外,債權人復未補 強其他足資認定之佐證資料,是其聲請釋明顯然不足,無從 認請求有理由,自應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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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