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0年度,52號
TYDV,110,家繼訴,52,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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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
原 告 呂禮文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楊羽萱律師
被 告 林如信

林如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
被 告 林如智

林如勇

林如彭
林如田
林菊子
盧林杏
林玉秀
林美佐

林淑貞
王仲光

王美蓉


王幼蓉
王萬富
呂禮良
呂禮惠
呂禮雄
呂禮賢
呂張月
呂秀琴

呂秀真
陳健樟
陳建和
陳建財
陳姿樺
汪金福
汪士雄
汪玉梅

廖敏男
廖俊雄
黃文銘
廖貴
黃玉梅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麗嬌
被 告 游黃素惠

黃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林清渠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應分割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林如信林如智、林如彭、林如田林菊子盧林杏林玉秀林美佐林淑貞王仲光、王幼蓉、呂禮良、呂禮 惠、呂禮雄、呂禮賢、呂張月金、呂秀琴、呂秀真、陳健樟 、陳建和陳建財、陳姿樺、汪金福、汪士雄、郭汪玉梅廖敏男廖俊雄廖貴培、林黃玉梅、游黃素惠黃明月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另被告王 美蓉、王萬富黃文銘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依家事事件法第5 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之祖父、曾祖父林清渠於民國37年11月23日 死亡,其子女林平盛、林平洋、呂林阿玉、廖林職均未知悉 林清渠遺產包含附表一所示之土地,並未辦理繼承登記,嗣 林平盛、林平洋、呂林阿玉、廖林職死亡後,其等之繼承人 就上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現為公同共有狀態。兩造繼承情 形如下:林平盛死亡時,其子女林麗子死亡無子嗣、配偶



死亡,故林平盛之繼承人為被告林如信、林如禮、林如智林如勇林平洋死亡時,其配偶死亡子女李林氏員子 、朱由紀子年幼死亡無子嗣、李俞月鳳出養無繼承權、林如 昌死亡無子嗣由兄弟姊妹繼承、林梅子死亡子女繼承,故 林平洋繼承人為被告林如彭、林如田林菊子盧林杏林玉秀林美佐林淑貞、林梅子之繼承即被告王仲光王美蓉、王幼蓉、王萬富;呂林阿玉死亡時,其配偶死亡子女呂芳成、呂溪彬、呂溪石、陳呂娥、呂阿月(即汪阿 月)嗣後死亡,故呂林阿玉繼承人為呂芳成之代位繼承即原告呂禮文及被告呂禮良、呂禮雄、呂禮賢、呂溪彬之繼 承人即被告呂禮惠、呂溪石之繼承即被告呂張月金、呂秀 琴、呂秀貞、陳呂娥之繼承即被告陳健璋陳建和、陳建 財、陳姿樺、呂阿月繼承即被告汪金福、汪士雄、郭汪 玉梅;廖林職死亡時,其配偶死亡子女廖文彬死亡無子 嗣、廖文同死亡由其子女繼承、另廖文瀛黃金傑、廖秀英 均年幼死亡無子嗣,故廖林職繼承人為被告黃文銘廖貴 培、林黃玉梅、游黃素惠黃明月、廖文同之代位繼承人即 被告廖敏男廖俊雄應繼分如準備㈠狀附表3應繼分比例欄 所示。又現部分繼承人年事已高,為避免公同共有關係因繼 承人死亡而趨複雜,復因共有人眾多無法協議分割,上開土 地既無不能分割之規定,兩造間亦無不得分割之約定,爰依 法請求依準備㈠狀附表3(見本院卷第79頁)所示之兩造應繼 分比例分割附表一所示之土地。
二、被告答辯:
㈠被告呂禮惠、呂禮雄、呂禮賢、呂張月金、呂秀琴、呂秀真 、陳健樟、陳建和陳建財、陳姿樺、汪金福、汪士雄、郭 汪玉梅廖敏男廖俊雄廖貴培、林黃玉梅、游黃素惠略 以:同意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法等語。另被告黃文銘則同意原 告之意見。
㈡被告呂禮良略以:被告汪阿月已於94年4月間將其繼承呂林阿 玉應繼分之全部遺產出售予伊,故伊可分得之應繼分應加上 被告汪阿月部份等語置辯。
㈢被告林如禮略以:被繼承林清渠昭和15年7月15日(民國 29年7月15日)立有公證遺囑,將其所有產業平分予林平洋 及林平盛二人,林氏阿玉(即呂林阿玉)及廖林職均未列為 繼承人,然以遺囑處分財產仍應受特留分之限制,嗣經臺灣 高等法院41年民上字第873號判決確定,林清渠繼承人林 平洋及林平盛之應繼分各為8分之3、林氏阿玉及廖林職之應 繼分各為8分之1,本件兩造之應繼分及分割後應有部分如民 事答辯狀附表(被證三,本院卷第69頁)所示。又被告汪阿



生前處分給被告呂禮良係無權處分,其應繼分應由其繼承即被告汪金福、汪士雄、郭汪玉梅繼承各為120分之1等語 置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另被告王美蓉王萬富 意見均同被告林如禮。
㈣被告林如勇略以:被告林如禮提出之臺灣高等法院41年民上 字第873號判決等資料,是父親那時代的事情,當時伊還很 小,伊祖父林清渠是37年間過世,伊是40年間出生,由伊父 親繼承,伊父親已過世,有約定分割比例等語。 ㈤被告林如信林如智、林如彭、林如田林菊子盧林杏林玉秀林美佐林淑貞王仲光、王幼蓉、黃明月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聲明陳述 。
參、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林清渠為兩造之祖父、曾祖父於37年11月 23日死亡,其子女林平盛、林平洋、呂林阿玉、廖林職均未 知悉林清渠遺產包含附表一所示之土地,而未辦理繼承登記 ,嗣林平盛、林平洋、呂林阿玉、廖林職死亡後,其等之繼 承人就上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現為公同共有狀態。經被告 林如禮提出臺灣高等法院41年民上字第873號判決已確認林 平盛、林平洋之之繼承權各為8分之3,呂林阿玉、廖林職繼承權各為8分之1,兩造現為被繼承林清渠全體繼承人 ,其應繼分如準備㈠狀附表3所示,並提出提出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土地登記謄本財政部北區(南區國稅局(呂 林阿玉、呂溪彬、呂溪石、陳呂娥、汪阿月、廖林職)之遺 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另有被告林如禮提出之林平盛、林 美珠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在卷可稽 ,且為到庭之被告林如禮、林如勇黃文銘王美蓉、王萬 富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一千一 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 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應繼分。同 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 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第1141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 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 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之分 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 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 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



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 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 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 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 於各共有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第 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林清渠死亡後現仍 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依上開規定,兩造分別 為林清渠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 有,因上開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 造又不能協議分割,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終止兩造間之 公同共有關係,自屬有據。
三、關於應繼分之比例,原告及被告呂禮良均主張被告呂禮良之 應繼分除原本代位父親呂芳成繼承自呂林阿玉應繼分200分 之1外,另有向汪阿月購買其應繼分為40分之1,合計因分配 應繼分為100分之3等語,為被告林如禮所否認,並以前詞置 辯。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 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 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 第1151條、第828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繼分係各繼承 人對於遺產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並非對於個別 遺產之權利比例。在遺產分割前,係屬全體公同共有,並無 應有部分可言,各繼承人尚不得按其應繼分比例行使權利; 共同繼承遺產在分割之前為各繼承公同共有;而民法第 827條第1項基於公同共有關係而共有一物者,依同法第2項 之規定,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各公 同共有人並無應有部分存在,其應有部分係潛在者,與分別 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為顯在者不同,故在遺產未完成分割前自 難認呂禮良已取得汪阿月應繼分之權利而得對其他全體繼承 人主張將該應繼分權利加入呂禮良應繼分一併分割取得。是 以,汪阿月繼承自呂林阿玉應繼分,仍應由其繼承人即汪 金福、汪士雄、郭汪玉梅繼承取得,渠等應繼分各為120分 之1。而呂禮良之應繼分於被繼承人呂林阿玉死亡時,因呂 林阿玉之子呂芳成已先死亡,由繼承呂禮文、呂禮良、呂 禮雄、呂禮賢等4人代位繼承(呂禮惠斯時已因出養呂溪彬 並無代位繼承權,詳如下述),呂禮文、呂禮良、呂禮雄、 呂禮賢之應繼分應各為160分之1。
四、原告另主張被告呂禮惠於被繼承呂芳成80年2月20日死亡 後之85年12月14日始出養呂溪彬,其於出養前可取得呂芳成 財產繼承權得代位繼承父親呂芳成繼承自呂林阿玉應繼分20 0分之1,及因出養於呂溪彬後,於呂溪彬死亡時得繼承其應



繼分40分之1,故其應繼分合計為100分之3等語。惟查,被 繼承林清渠於37年11月23日死亡,其女呂林阿玉於92年6 月1日死亡(見本院卷第169頁反面),而呂林阿玉之子呂芳 成先於80年2月20日死亡呂芳成繼承即被告呂禮惠於8 5年12月14日出養前,呂芳成雖已死亡但其被繼承人呂林阿 玉仍生存,並無發生繼承事實,呂禮惠於出養前並無代位繼 承呂林阿玉財產權利可言,嗣呂林阿玉92年6月1日死亡而發 生繼承事實之時,呂禮惠已出養予呂溪彬即喪失代位呂芳成 對呂林阿玉財產之繼承權。是呂禮惠僅有於養父即被繼承人 呂溪彬死亡繼承應繼分為40分之1。是原告主張呂禮惠 之應繼分為100分之3,並無理由。
五、綜上,兩造應繼分之比例應如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 。又原告主張應依應繼分比例分割,到場之被告林如禮、黃 文銘、王美蓉王萬富及被告呂禮惠、呂禮雄、呂禮賢、呂 張月金、呂秀琴、呂秀真、陳健樟、陳建和陳建財、陳姿 樺、汪金福、汪士雄、郭汪玉梅廖敏男廖俊雄廖貴培 、林黃玉梅、游黃素惠具狀均表示對於依應繼分分割沒有意 見。惟按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 移轉登記,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定有明文。另內政部107年 6月8日台內地字第1070426621號函示意旨略以:按「繼承人 為二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 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之公同 共有繼承登記,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證明書;該 登記為公同共有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 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 及設定負擔登記。」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絛之1所明定。 內政部配合上開法條規定,核釋部分繼承人依遺產及贈與稅 法第41條之1規定申辦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者,未會同申辦 之繼承人,如未繳清稅費,登記機關應於未會同登記之繼承 人之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未繳清遺產稅, 不得辦理分割、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登記」等語。查本件 繼承人中被告林如信、林如禮、林如智林如勇、呂禮惠、 呂張月金、呂秀琴、呂秀真、陳健樟、陳建和陳建財、陳 姿樺、汪金福、汪士雄、郭汪玉梅廖敏男廖俊雄黃文 銘、廖貴培、林黃玉梅、游黃素惠黃明月均已提出其各自 被繼承人林平盛、林美珠、呂溪彬、呂溪石、陳呂娥、汪阿 月、廖林職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而得辦理分割;僅被告 林如彭、林如田林菊子盧林杏林玉秀林美佐、林淑 貞、王仲光王美蓉、王幼蓉、王萬富其之遺產稅尚未繳清 ,於土地登記謄本上均註記有「未繳清遺產稅,不得辦理分



割、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登記」,是渠等仍應就各自轉繼 承取得之遺產部分維持公同共有狀態始為適法。本院審酌附 表一所示土地,由繼承即原告、被告林如信、林如禮、林 如智、林如勇、呂禮良、呂禮惠、呂禮雄、呂禮賢、呂張月 金、呂秀琴、呂秀真、陳健樟、陳建和陳建財、陳姿樺、 汪金福、汪士雄、郭汪玉梅廖敏男廖俊雄黃文銘、廖 貴培、林黃玉梅、游黃素惠黃明月各依附表二「應分割比 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另被告林如彭、林如田林菊子盧林杏林玉秀林美佐林淑貞王仲光、王 美蓉、王幼蓉、王萬富則依附表二「應分割比例」欄所示之 比例維持公同共有,於法無違且對兩造並無不利,核屬公平 ,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六、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 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 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 件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 位,且兩造均蒙其利,如僅由敗訴之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失 公平,應由兩造各依附表二「應分割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 擔,較為公允。
肆、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 書、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附表一:被繼承林清渠所留之遺產分割方法編號 項目 財產標示 面積公同共有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51,055.18平方公尺、16分之9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每人各取得依附表二所示比例之應有部分。 2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35,091.63平方公尺、16分之9
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及應分割比例
編號 繼承應繼分比例 應分割比例 1 林如信 32分之3 32分之3 2 林如禮 32分之3 32分之3 3 林如智 32分之3 32分之3 4 林如勇 32分之3 32分之3 5 林如彭 64分之3 公同共有8分之3 (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6 林如田 64分之3 7 王仲光 256分之3 8 王美蓉 256分之3 9 王幼蓉 256分之3 10 王萬富 256分之3 11 林菊子 64分之3 12 盧林杏 64分之3 13 林玉秀 64分之3 14 林美佐 64分之3 15 林淑貞 64分之3 16 呂禮文 160分之1 160分之1 17 呂禮良 160分之1 160分之1 18 呂禮雄 160分之1 160分之1 19 呂禮賢 160分之1 160分之1 20 呂禮惠 40分之1 40分之1 21 呂張月金 120分之1 120分之1 22 呂秀琴 120分之1 120分之1 23 呂秀真 120分之1 120分之1 24 陳健樟 160分之1 160分之1 25 陳建和 160分之1 160分之1 26 陳建財 160分之1 160分之1 27 陳姿樺 160分之1 160分之1 28 汪金福 120分之1 120分之1 29 汪士雄 120分之1 120分之1 30 郭汪玉梅 120分之1 120分之1 31 廖敏男 96分之1 96分之1 32 廖俊雄 96分之1 96分之1 33 黃文銘 48分之1 48分之1 34 廖貴培 48分之1 48分之1 35 林黃玉梅 48分之1 48分之1 36 游黃素惠 48分之1 48分之1 37 黃明月 48分之1 48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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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