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814號
TYDV,109,訴,2814,2022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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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1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亞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宜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
2,536元(計算式:美金79,200元 ×29.83=2,362,536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6,6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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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