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9年度,96號
SCDV,109,司執消債更,96,20220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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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俞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朱宏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陳立國際車業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黃萬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代 理 人 艾品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施民元即遠東當鋪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張志豪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理由欄二、第九行中關於「佔總債權額之22.43%」之記載,應更正為「佔總債權額之22.73%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附件一之更生方案,應更正為附件一之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於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及原本理由欄二、第九行中關於「佔總 債權額之22.43%」之記載,經核確係「佔總債權額之22.76% 」之誤,應依職權予以更正;而附件一之更生方案,因債 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記載有誤, 且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2月21日陳報本 院110年4月30日公告之債權表其中次序9債權有變動,現僅 餘新台幣581,264元等語,致債權比例及各債權人之可分配 金額錯誤,為杜爭議,並保障各債權人之公平受償,爰依職 權予以修正更生方案如附件一之一。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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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