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02號
PCDV,111,補,602,202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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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02號
原 告 震龍機電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慶


被 告 上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1,97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原
告仍應補繳裁判費29,5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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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