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861號
PCDV,111,司促,9861,2022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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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86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廖子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陸仟陸佰伍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四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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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