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1年度,283號
PCDM,111,審訴,283,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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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231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81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82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83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88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彭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213
2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緝字第2131、2133、2134、2135、
213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癸○○犯如附表一「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癸○○於民國106年10月下旬起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豪哥」、微信通信軟體暱稱「史蒂芬周」、「孫尚香 」、「太史慈」、「達摩」、「阿童木」等人所屬之詐欺集 團(無證據證明集團成員有未成年人),擔任持金融帳戶提 款卡提領詐欺款項之工作(即俗稱「車手」),並約定提領 工作日之日薪新臺幣(下同)3,000元為其報酬,而與前開 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 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如附表 二「詐欺手法」欄所示時間、方式,對如附表二「告訴人/ 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各陷於錯誤,於如附 表二「轉匯時間」、「轉匯金額」欄所示時間、金額,轉帳 或匯款至如附表二「轉匯入金融帳戶代稱」欄所示帳戶,並 由癸○○依「太史慈」或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前往指定 地點取拿如附表四所示各人頭帳戶提款卡,並以規格廠牌不 詳之工作手機(未扣案)於渠等微信群組內接收提款卡密碼 ,再於如附表三「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欄所示時間、地點



,分別持上開金融帳戶提款卡至該等地點所設置之自動櫃員 機提領詐欺款項,並依指示將所提領之款項、提領完畢之提 款卡放置指定地點,由「達摩」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前往收 取,再層轉交予詐欺集團上游不詳成員,以製造金流之斷點 ,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或隱匿該等犯罪 所得,癸○○因而從中獲得報酬合計3萬元。嗣因如附表二「 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察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調 閱相關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比對追查後,始循線查悉 上情。
二、案經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分別訴由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中和分局、板橋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追加起訴;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 二分局、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 局分別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對於上揭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二「告訴人 /被害人」欄所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中之指述情節 相符,並有如下㈠至㈥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被告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㈠自動櫃員機提領影像暨新北市土城捷運站內之監視器錄影畫 面截圖、如附表四帳戶A、B之提領交易明細、被害人吳銓盛 之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姜守逵之郵局存 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等件【以上有關本訴,見新北地方檢 察署(下稱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187號卷第18至21、 30至32、49頁】。
 ㈡自動櫃員機提領影像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如附表四帳戶C之 提領交易明細告訴人林棕斌、潘怡剛、楊嘉華之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記錄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憑證等件【以上有關 追加甲,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6、7 、15至19、29至37、49至50頁】
 ㈢自動櫃員機提款影像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如附表四帳戶D至 L之交易明細告訴劉庭幼、汪永祥、簡世庭、戴華薇、 邱健銘、張良吉、江益全、殷張玉枝李明叡、吳羿霆、曹 盛杰、林子豪、林鈺軒、湯美琇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記錄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憑證等件【以上有關追加乙,見新北 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2370號卷第10至23、28、31、35至38、



42、45至47、51、57、58、64、67至70、74至76、85至87、 91至93、97至101、105至107、113至119、122至123、131至 156頁】
 ㈣自動櫃員機提款影像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如附表四帳戶M至 U之交易明細告訴人乙○○、丑○○、辛○○、、子○○、庚○○、 甲○、己○○丙○○、辰○○、戊○○、壬○○及被害人午○○、丁○○ 、寅○○○巳○○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記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 帳交易憑證等件【以上有關追加丙,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下稱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07號卷一第14至23、40 至48、57至61、69至86、94至100、113至119、131至135、1 42至149、165至172、188至198;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 07卷二第1至4、8至16、144至150、187至193;基隆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1807卷三第23至40;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50 80號卷第2至14、16、24、25、39、48、49、54、63、78、8 0、81頁】。
 ㈤自動櫃員機提款影像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如附表四帳戶V之 提領交易明細、存摺存款交易明細告訴人謝孟穎之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記錄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憑證等件【以上有 關追加丁,見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992號卷第13至19、 30、33、37、43頁】。
 ㈥自動櫃員機提款影像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如附表四帳戶W至 Z之提領交易明細告訴人林冠廷、許金輝、周予威、田翔 升、張游雅清、楊創盛、謝宛臻、唐巧津、被害人郭力慈、 陳惠菁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案件記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憑 證等件【以上有關追加戊,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 偵字第9191號卷第4至7、21至24、28至30、33至40、44至47 、44至47、51至55、58至61、65至67、70至72、76至79、88 至90、92至96頁】。
二、論罪科刑:
 ㈠按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係在於防範及制止因特定犯罪所得 之不法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藉由洗錢行為(例如經由各種金 融機構或其他交易管道),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 以掩飾或切斷其財產財產上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而 藉以逃避追訴、處罰。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置之 特定犯罪所得,即應逕以一般洗錢罪論處,例如詐欺集團向 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 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



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得逞,檢察官如能證 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倘行為人意圖掩飾 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 ,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 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 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之洗錢行為。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 欺各告訴人及被害人匯出款項後,由被告負責提領詐欺款項 ,再由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收取,復層轉交付予詐欺集團 其他上游成員,以躲避檢警追查,製造金流斷點,是被告所 為顯係掩飾或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所在,且有掩飾犯罪所 得去向、所在之故意,揆諸前揭說明,要與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要件相合,已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 罪。又觀諸本案詐欺犯罪型態,係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 之詐欺犯罪,包括「豪哥」、「太史慈」、向告訴人及被害 人撥打電話行詐術之人,復加上被告及至指定地點收取被告 所提領詐欺款項之其他上游不詳成員,是以犯案人數應至少 3人以上應堪認定。
 ㈡核被告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洗錢罪。
 ㈢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 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是共同之行為決意不 一定要在事先即行為前便已存在,行為當中始先後形成亦可 ,且不以其間均相互認識為要件,而電話詐騙之犯罪型態, 自架設遠端遙控電話或網路電話,至假冒政府機關、公務員 、收集取得人頭帳戶、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指示被害人匯款 、向被害人取款分贓等各階段,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 成之集團性犯罪。查本案被告加入詐欺集團知悉所從事之行 為係整體詐騙行為分工一環,其縱未親自參與詐騙工作,亦 未必知悉其他共犯詐騙被害人之實際情況及內容,然其係為 達成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罪目的,分工參與詐騙集團取得 被害人財物全部犯罪計劃之一部分行為,並從中賺取報酬, 堪認其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 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應就詐欺集團成員實行 之行為共同負責,是被告與綽號「豪哥」或微信通訊軟體暱 稱「史蒂芬周」、「孫尚香」、「太史慈」、「達摩」、「 阿童木」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 案如附表二所示各編號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



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 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如附表二所示 告訴人或被害人雖有因遭詐欺而先後多次轉匯款項交付財物 之情形(詳如附表二編號3至5、9至11、13、15、16、18、1 9、21、23、25、26、28、38、40)及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 被告多次由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之行為,係在密切接近之時 間、地點實行,侵害相同被害人之同一法益,該等行為間之 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顯各係基 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單一法益,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 評價,為接續犯,而應論以一罪。
 ㈤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屬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處斷。至公訴意旨暨追加起訴意旨固均漏未論及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惟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暨追 加起訴經本院判決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可能涉犯洗錢 之罪名,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另按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行為人犯罪行為侵害數法益皆成立犯罪,僅因法律 規定從一重處斷科刑,而成為科刑一罪而已,自應對行為人 所犯各罪均予適度評價,始能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 因此法院於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 之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具體形成宣告刑時,亦應將輕 罪之刑罰合併評價。基此,除非輕罪中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 罪之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重罪科刑之封 鎖作用,須以輕罪之最輕本刑形成處斷刑之情形以外,則輕 罪之減輕其刑事由若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自得將之 移入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 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 決可資參照)。查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就其所犯洗錢犯行, 均自白不諱,固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 惟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依據前開說明,應為量 刑考量因子即可,附此敘明。
 ㈥被告犯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共45罪),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75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



金4萬元,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11 號及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3529號判決皆駁回上訴而確 定,有期徒刑部分於102年10月31日(按檢察官執行指揮書 終日,再扣除累進縮刑27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累犯要件,審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被告於 前案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顯見先前刑之執行不足以發揮 警告作用,堪認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佐以其所犯本案 之罪,加重最低本刑,亦無致個案過苛或不符罪刑相當原則 ,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 ㈧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 領詐欺款項之工作,侵害告訴人等之財產法益,助長詐騙歪 風,危害社會治安,所為殊值非難,惟犯後已坦承犯行,非 無悔意,且所參與者係俗稱「車手」之角色,其主觀惡性、 介入程度及犯罪情節,相較於主要之籌劃者、主事者或實行 詐騙者,顯然輕重有別,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共同犯罪之參與程度、告訴人所受損害非微及受害人 數眾多,暨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及工地打工為業,月收 入2萬5,000元,尚需扶養母親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 按數罪定其應執行刑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 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 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 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 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行 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 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709 號判決意旨參照)。爰秉此 原則,就被告所犯45罪為整體評價,綜衡卷存事證審酌被告 所犯數罪類型、次數、侵害法益之性質、非難重複程度等情 形,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 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特別是集 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 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 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 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故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



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521號判 決意旨參照)。
 ㈡查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向各告訴人、被害人詐得如附表二「轉 匯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後,被告依指示持提款卡前往提領款 項,並可按提領工作日數,從中獲取日薪3,000元為其報酬 等情,業據其供述明確,卷內復無證據足認被告所獲報酬超 逾其上開日薪基準,是依前開規定說明及有疑利於被告原則 ,按附表三「提款時間/地點/金額」欄所示提領日期分別為 :106年10月30日、106年11月2日、106年11月5日、106年11 月6日、106年11月7日、106年11月14日、106年11月16日、1 06年11月17日、106年11月24日、106年12月4日,共計提領 工作日為10日,合計被告犯罪所得為3萬元(計算式:3,000 *10=30,000),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㈢至被告持以為上開犯行之工作手機1支,雖係由共犯「豪哥」 提供,並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放置指定地點,為供本案犯罪 所用之物,惟依現存卷內事證並無相關扣押紀錄,且規格廠 牌不詳,復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上開手機尚屬存在而未滅失 ,又該手機性質上屬取得容易、替代性高,單獨存在並不具 刑法上之非難性,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卯○○偵查起訴暨追加起訴,檢察官盧祐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佈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罪刑 1 如附表二編號1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如附表二編號2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如附表二編號3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如附表二編號4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如附表二編號5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如附表二編號6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如附表二編號7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如附表二編號8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如附表二編號9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0 如附表二編號10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如附表二編號11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如附表二編號12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如附表二編號13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 如附表二編號14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如附表二編號15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如附表二編號16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如附表二編號17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如附表二編號18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如附表二編號19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0 如附表二編號20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如附表二編號21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2 如附表二編號22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如附表二編號23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如附表二編號24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如附表二編號25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6 如附表二編號26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如附表二編號27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8 如附表二編號28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如附表二編號29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如附表二編號30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 如附表二編號31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2 如附表二編號32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3 如附表二編號33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4 如附表二編號34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5 如附表二編號35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6 如附表二編號36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7 如附表二編號37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8 如附表二編號38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9 如附表二編號39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0 如附表二編號40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1 如附表二編號41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2 如附表二編號42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3 如附表二編號43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4 如附表二編號44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5 如附表二編號45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 :各告訴人或被害人遭詐欺情形 【單位:新臺幣】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手法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轉匯入金融帳戶代稱 被告提領 備註 1 被害人吳銓盛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4日18時25分許,自稱為DEVILCASE手機周邊配件專賣店員工及中國信託銀行行員,先後向吳銓盛佯稱:先前網路購物將遭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致吳銓盛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其中1筆款項轉匯至右列帳戶。 106年12月4日19時1分 29,985 A ✔ ‧原本訴附表一編號1。 2 告訴人姜守逵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4日18時50分許,自稱為網購賣家,向姜守逵佯稱:因選錯付款方式,將會分12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姜守逵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其中1筆款項轉匯至右列帳戶。 106年12月4日19時32分 29,985 B ✔ ‧原本訴附表一編號2。 3 告訴人 林棕斌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5日21時4分許,自稱為網路商店人員,向林棕斌佯稱:因公司內部作業疏失,造成其訂單遭連續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林棕斌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其中2筆款項轉匯至右列帳戶。 ①106年11月5日22時6分許 30,000 C ✔ ‧原追加甲附表一編號1。 ②106年11月5日22時14分許 30,000 4 告訴人潘怡剛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5日20時14分許,自稱為網路商店人員向潘怡剛佯稱:因公司內部作業疏失,造成其訂單以分期支付遭連續扣款,需操作自動提款機取消設定云云,致潘怡剛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其中5筆款項轉匯至右列帳戶。 ①106年11月5日21時51分許 29,985 C ✔ ‧原追加甲附表一編號2。 ‧增補4-③~⑤轉匯紀錄 ②106年11月5日22時15分許 29,989 ③106年11月6日0時5分許 29,989 ④106年11月6日0時16分許 29,985 ⑤106年11月6日0時25分許 29,985 5 告訴楊嘉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5日19時50分許,自稱為網路商店人員楊嘉華佯稱:因公司內部作業疏失,造成其訂單遭連續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楊嘉華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其中2筆款項轉匯至右列帳戶。 ①106年11月6日0時25分許 29,985 C ✔ ‧原追加甲附表一編號3。 ②106年11月6日0時28分許 29,985 6 告訴劉庭幼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2日17時33分許,自稱為露天商家Mdmmd客服人員、臺中銀行行員,先後向劉庭幼佯稱:因作業疏失,將重複扣款20筆,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劉庭幼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先提款後,再將依指示轉存至右列帳戶。 106年11月2日18時27分許 4,985 D ✔ ‧原追加乙附表一編號1。 ‧詐騙方式補充如左。 ‧轉匯時間原載「19時許」,更正如左。 ‧轉匯金額原載「5,000」,更正如左。 7 告訴人汪永祥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2日18時39分許,自稱為露天商家Mdmmd客服人員中國信託銀行行員,先後向汪永祥佯稱:因作業疏失,將重複扣款20筆,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汪永祥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 106年11月2日19時15分許 6,999 D ✔ ‧原追加乙附表一編號2。 ‧詐騙方式補充如左。 8 告訴人簡世庭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2日20時3分許,自稱為網路商家、郵局客服人員,先後向簡世庭佯稱:因作業疏失,將重複扣款12期,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簡世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 106年11月2日20時3分許 12,185 D ✔ ‧原追加乙附表一編號3。 ‧詐騙方式補充如左。 9 告訴人戴華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13日20時25分許,自稱為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向戴華薇佯稱:因購買商品操作付款錯誤,致個資外洩,需將其名下帳戶資金移轉至金管會帳戶內保管,並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處理設定云云,致戴華薇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或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06年11月13日20時49分至同年月15日0時41分間之某時許 29,985 帳號000-000000******號 ✗ ‧原追加乙附表一編號4。 ‧詐騙方式補充如左。 ‧9-㉝至㊲轉匯日期僅略載同上,各補充如左。 ‧9-㉖㉗㉝至㊲轉匯金額分別原載「120,065」、「100,095」、「150,095」、「150,095」、「100,095」、「140,095」  、「50,065」  ,皆更正如左。 ②同上 29,970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③同上 29,985 帳號***-00000000******號 ✗ ④同上 17,000 帳號***-0000000******號 ✗ ⑤同上 12,009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⑥同上 29,985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⑦同上 30,000 帳號***-812002******號 ✗ ⑧同上 29,985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⑨同上 29,988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⑩同上 30,000 帳號000-000000000******號 ✗ ⑪同上 25,123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⑫同上 29,998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⑬同上 150,080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 ⑭同上 120,080 帳號***-0000000000******號 ✗ ⑮同上 120,080 帳號***-0000000000******號 ✗ ⑯同上 150,080 帳號***-0000000000******號 ✗ ⑰同上 120,080 帳號***-0000000000******號 ✗ ⑱同上 120,095 帳號***-0000000000******號 ✗ ⑲同上 120,095 帳號***-0000000000******號 ✗ ⑳同上 100,095 帳號***-0000000000******號 ✗ ㉑同上 100,095 帳號***-0000000000******號 ✗ ㉒同上 150,095 帳號***-0000000000******號 ✗ ㉓同上 120,095 帳號***-0000000000******號 ✗ ㉔同上 120,095 帳號***-0000000000******號 ✗ ㉕同上 100,095 帳號***-0000000000******號 ✗ ㉖同上 120,065 帳號***-0000000000******號 ✗ ㉗同上 100,065 帳號***-0000000000******號 ✗ ㉘同上 30,015 帳號***-0000000000******號 ✗ ㉙同上 30,015 帳號***-0000000000******號 ✗ ㉚同上 29,985 帳號***-0000000000******號 ✗ ㉛同上 29,988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㉜同上 150,065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 ㉝106年11月14日 150,080 E ✔ ㉞106年11月14日14時26分許 150,080 F ✔ ㉟106年11月14日 100,080 E ✔ ㊱106年11月14日14時42分許 140,080 F ✔ ㊲106年12月14日 50,050 E ✔ ㊳同上 30,015 帳號***-0000000000******號 ✗ ㊴同上 30,000 帳號***-0000000000******號 ✗ 10 告訴人邱健銘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14日17時許,自稱為米蘭情趣網賣家,向邱健銘佯稱:因作業疏失,將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訂單云云,致邱健銘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 ①106年11月14日20時16分許 29,985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原追加乙附表一編號5。 ‧詐騙方式補充如左。  ‧5-⑯原附表誤載帳號000-000000000******號,應更如左。 ②106年11月14日20時19分許 29,985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③106年11月14日21時8分許 29,980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④106年11月14日21時11分許 29,980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⑤106年11月14日21時13分許 29,980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⑥106年11月15日0時19分許 29,912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⑦106年11月15日0時21分許 29,924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⑧106年11月15日0時55分許 29,980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⑨106年11月15日0時58分許 29,980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⑩106年11月15日1時1分許 29,980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⑪ 106年11月15日11時14分許 29,985 帳號000-00000000******號 ✗ ⑫106年11月15日12時38分許 30,000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⑬106年11月15日13時43分許 29,985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⑭106年11月15日14時5分許 8,985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⑮106年11月15日14時7分許 985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⑯106年11月16日19時45分許 29,985 I ✔ ⑰106年11月16日20時7分許 29,985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 ⑱106年11月16日20時9分許 29,985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11 告訴人張良吉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15日11時5分許,自稱為張良吉友人陳文穗,向其佯稱:急需借用資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或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06年11月16日10時34分許 (入帳時間14時28分許) 180,000 K ✔ ‧原追加乙附表一編號6。 ②106年11月17日10時50分許 260,000 帳號000-00000000******號 ✗ ③106年11月20日12時9分許 230,000 帳號000-00000000******號 ✗ 12 告訴人江益全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15日16時50分許,自稱為Q小舖員工,向江益全佯稱:因作業疏失,將重複扣款,需操作提款機取消設定云云,致江益全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 106年11月16日17時8分許 29,980 F ✔ ‧原追加乙附表一編號7。 13 告訴人殷張玉枝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16日17時51分許,自稱為郵局工作人員,向殷張玉枝佯稱:因作業疏失,將重複扣款12期,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殷張玉枝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 ①106年11月16日17時51分許 17,123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原追加乙附表一編號8。 ②106年11月16日18時15分許 29,985 帳號000-00000000******號 ✗ ③106年11月16日18時29分許 29,985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④106年11月16日18時31分許 19,985 帳號000-00000000******號 ✗ ⑤106年11月16日18時47分許 29,985 帳號000-00000000******號 ✗ ⑥106年11月16日18時51分許 29,985 帳號000-0000000******號 ✗ ⑦ 106年11月16日18時54分許 29,985 帳號000-00000000******號 ✗ ⑧106年11月16日18時58分許 29,985 帳號000-000000******號 ✗ ⑨ 106年11月16日19時7分許 985 帳號000-00000000******號 ✗ ⑩106年11月16日19時10分許 12,812 帳號000-00000000******號 ✗ ⑪106年11月16日19時33分許 9,985 帳號000-00000000******號 ✗ ⑫106年11月17日0時25分許 29,985 J ✔ ⑬106年11月17日0時27分許 29,985 帳號000-00000000******號 ✗ ⑭106年11月17日0時33分許 29,985 J ✔ ⑮106年11月17日0時34分許 29,985 帳號000-00000000******號 ✗ ⑯106年11月17日0時39分許 29,985 J ✔ ⑰106年11月17日0時57分許 29,985 J ✔ 14 告訴李明叡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16日17時25分許,自稱為惡魔機殼客服人員,向李明叡佯稱:因作業疏失,將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李明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 106年11月16日18時26分許 15,985 G ✔ ‧原追加乙附表一編號9。 15 告訴人吳羿霆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16日17時38分許,自稱為美麗華影城人員,向吳羿霆佯稱:因作業疏失,遭誤設為團體購票,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吳羿霆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 ①106年11月16日18時28分許 29,987 帳號000-00000000******號 ✗ ‧原追加乙附表一編號10。 ②106年11月16日18時43分許 29,987 G ✔ 16 告訴人曹盛杰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16日17時49分許,自稱為露比午茶客服人員,向曹盛杰佯稱:因作業疏失,遭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匯,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曹盛杰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 ①106年11月16日18時49分許 30,000 H ✔ ‧原追加乙附表一編號11。 ②106年11月16日18時52分許 30,000 ③106年11月16日18時55分許 17,985 17 告訴人林子豪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16日18時25分許,自稱為惡魔手機殼公司客服人員,向林子豪佯稱:因作業疏失,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林子豪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 106年11月16日19時8分許 29,985 H ✔ ‧原追加乙附表一編號12。 18 告訴林鈺軒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16日17時40分許,自稱為惡魔手機殼公司客服人員,向林鈺軒佯稱:因作業疏失,訂購數量有誤,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處理設定云云,致林鈺軒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 ①106年11月16日19時24分許 29,985 帳號000-000000******號 ✗ ‧原追加乙附表一編號13。 ‧18-④匯款金額原載「3萬」,更正如左。 ②106年11月16日19時29分許 30,000 帳號000-000000******號 ✗ ③106年11月16日19時43分許 30,000 帳號000-0000000******號 ✗ ④106年11月16日19時46分許 29,985 I ✔ ⑤106年11月16日19時49分許 30,000 帳號000-0000000******號 ✗ ⑥106年11月17日9時30分許 150,085 帳號000-00000000******號 ✗ ⑦106年11月17日9時50分許 100,125 帳號000-00000******號 ✗ ⑧106年11月17日10時33分許 100,125 帳號000-000000******號 ✗ 19 告訴人湯美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17日10時48分許,自稱為湯美琇之弟弟,向湯美琇佯稱:急需借用資金云云,致湯美琇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 ①106年11月17日11時6分許 150,000 L ✔ ‧原追加乙附表一編號14。 ‧19-①轉匯時間原載「11時許」,更正如左。 ②106年11月17日13時45分許 135,000 帳號000-00000000******號 ✗ 20 告訴人乙○○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6日17時57分許,自稱為花旗銀行人員,向乙○○佯稱:誤將信用卡升級為白金卡,取消升級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 106年11月6日22時50分許 14,888 M ✔ ‧追加丙附表一編號1。 ‧詐騙方式補充如左。 21 告訴人丑○○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6日21時許,自稱為網路賣家,向丑○○佯稱:之前網路購物,因工作人員操作錯誤,誤設出貨數量為20組,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交易云云,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 ①106年11月6日21時53分許 29,989 O ✔ ‧原追加丙附表一編號2。 ‧詐騙方式補充如左。 ‧21-②轉匯金額原載「2萬8,000」,更正如左。 ②106年11月6日22時33分許 27,985 S ✔ ③106年11月6日22時58分許 29,985 ④106年11月6日23時19分許 29,985 ⑤106年11月6日23時22分許 29,985 ⑥106年11月6日23時許 29,985 M ✔ 22 告訴人辛○○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6日17時10分許,自稱為網路店家,向辛○○佯稱:因工作人員訂單操作失誤,以致多出12筆購物紀錄,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交易云云,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 106年11月6日17時57分許 29,985 N ✔ ‧原追加丙附表一編號3。 ‧詐騙方式補充如左。 23 被害人午○○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6日17時48分許,自稱為雄獅旅遊及中國信託銀行人員,向午○○佯稱:先前購買機票因工作人員疏失而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午○○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 ①106年11月6日18時25分許 29,987 N ✔ ‧原追加丙附表一編號4。 ‧詐騙方式補充如左。 ②106年11月6日18時40分許 30,000 R ✔ 24 告訴人子○○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6日17時47分許,自稱為威秀影城員工、郵局人員,先後向子○○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為高級會員,致每年將扣款會費,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扣款云云,致子○○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 106年11月6日18時24分許 15,987 N ✔ ‧原追加丙附表一編號5。 ‧詐騙方式補充如左。 25 告訴庚○○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6日21時51分許,自稱為網路店家服務人員國泰世華銀行人員,先後向庚○○佯稱:因工作人員操作錯誤,誤設為連續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 ①106年11月6日22時41分許 23,988 O ✔ ‧原追加丙附表一編號6。 ‧詐騙方式補充如左。 ‧新增25-②轉匯紀錄。 ②106年11月6日22時37分許 29,988 P ✔ 26 被害人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6日21時28分許,自稱為QUEENSHOP店家人員及郵局人員,先後向丁○○佯稱:先前購物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成分期約定轉匯將被連續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 ①106年11月6日21時54分許 29,985 O ✔ ‧原追加丙附表一編號7。 ②106年11月6日22時1分許 26,985 27 告訴人甲○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6日20時53分許,自稱為蝦皮拍賣客服人員及台新銀行人員,先後向甲○佯稱:之前購物超商取貨,因超商人員疏失,致已付款仍顯示未完成付款狀態,且會自動由其帳戶內再次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甲○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 106年11月6日20時53分許 10,985 P ✔ ‧原追加丙附表一編號8。 ‧詐騙方式補充如左。 ‧轉匯金額原載「11,000」,更正如左。 28 告訴己○○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6日19時許,自稱為雄獅旅行社人員及某銀行業務人員,先後向己○○佯稱:之前購買機票,因系統設定數量錯誤,而多購買1張機票,需先轉匯付款,後又稱系統欲退款,另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 ①106年11月6日20時41分許 29,985 P ✔ ‧原追加丙附表一編號9。 ‧詐騙方式補充如左。 ‧新增25-②轉匯紀錄。 ②106年11月6日21時5分許 13,985 29 告訴丙○○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6日15時40分許,自稱為為雄獅旅行社人員,向丙○○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多刷1筆消費,需操作自動櫃員機退款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 106年11月6日18時19分許 29,980 Q ✔ ‧原追加丙附表一編號10。 ‧詐騙方式補充如左。 30 告訴人辰○○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6日17時17分許,自稱為威秀影城服務人員玉山銀行人員,先後向辰○○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將其會員等級扣款設定錯誤,將會如期扣款,若欲取消則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辰○○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 106年11月6日17時47分許 29,988 Q ✔ ‧原追加丙附表一編號11。 ‧詐騙方式補充如左。 ‧轉匯金額原載「30,000」,更正如左。 31 告訴人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6日18時10分許,自稱為惡魔手機殼客服中心人員及某銀行行員,先後向戊○○佯稱:之前網站購物,交易訂單數量有誤,將會於每月進行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 106年11月6日18時54分許 17,018 R ✔ ‧原追加丙附表一編號12。 ‧詐騙方式補充如左。 32 告訴人壬○○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6日17時50分許,自稱為網路販售面膜之店家,向壬○○佯稱:因重複下訂單產生共12筆之購買面膜交易記錄,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訂單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其中1筆款項轉匯至右列帳戶。 106年11月6日17時58分許 5,585 R ✔ ‧原追加丙附表一編號13。 33 被害人寅○○○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24日9時30分許,自稱為寅○○○之女,向寅○○○佯稱:因手術開刀急需用錢云云,致寅○○○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 106年11月24日14時39分許 (入帳時間) 220,000 U ✔ ‧原追加丙附表一編號14。 34 被害人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24日11時許,自稱為巳○○之親友,向巳○○佯稱:有資金缺口,需借款云云,致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 106年11月24日12時1分許 (入帳時間) 208,000 T ✔ ‧原追加丙附表一編號15。 35 告訴人謝孟穎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4日21時4分許,自稱為網拍賣家人員及銀行人員,向謝孟穎佯稱:先前交易因內部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匯,導致其帳戶將遭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謝孟穎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 106年12月4日21時35分許 17,989 V ✔ ‧原追加丁附表一編號1。 36 被害人郭力慈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30日17時54分,自稱為網路服飾店客服人員、銀行行員,先後向郭力慈佯稱:之前網購物品簽收錯誤,簽到批發商簽單,會遭連續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訂單云云,致郭力慈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 106年10月30日18時31分 12,123 W ✔ ‧原追加戊附表一編號1。 37 被害人陳惠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30日15時44分,自稱為雄獅旅行社客服人員、銀行行員,向陳惠菁佯稱:先前網購機票操作錯誤,重複下單,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訂單云云,致陳惠菁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其中1筆款項轉匯至右列帳戶。 106年10月30日17時35分 29,987 W ✔ ‧原追加戊附表一編號2。 38 告訴人林冠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30日16時45分,自稱為惡魔鋁合金保護框公司客服人員,向林冠廷佯稱:先前網購商品簽單錯誤,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訂單云云,致林冠廷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其中4筆款項轉匯至右列帳戶。 ①106年10月30日18時58分 29,985 W ✔ ‧原追加戊附表一編號3。 ②106年10月30日19時03分 29,985 Y ✔ ③106年10月30日19時10分 15,985 Y ✔ ④106年10月30日19時19分 28,985 W ✔ 39 告訴許金輝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30日18時30分,自稱為網路商店客服人員、銀行行員,先後向許金輝佯稱:先前網購物品設定錯誤為分期付款,會遭連續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致許金輝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其中1筆款項轉匯至右列帳戶。 106年10月30日21時46分 29,985 X ✔ ‧原追加戊附表一編號4。 40 告訴人周予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30日19時40分,自稱為明洞國際網路商店客服人員、郵局人員,先後向周予威佯稱:先前網購時誤設定為批發商,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周予威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其中3筆款項轉匯至右列帳戶。 ①106年10月30日21時19分 30,000 X ✔ ‧原追加戊附表一編號5。 ‧40-③轉匯金額原載「29,985」,更正如左。 ②106年10月30日21時33分 29,980 ③106年10月30日21時36分 9,985 41 告訴人田翔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30日17時30分,自稱為蝦皮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向田翔升佯稱:先前網購物品之簽收單據錯誤,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致田翔升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 106年10月30日19時18分 17,985 Y ✔ ‧原追加戊附表一編號6。 42 告訴人張游雅清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30日21時,自稱為蝦皮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行員,先後向張游雅清佯稱:先前網購物品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問題云云,致張游雅清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 106年10月30日21時15分 10,066 Y ✔ ‧原追加戊附表一編號7。 43 告訴人楊創盛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30日20時30分,自稱為網路商店客服人員及郵局人員,先後向楊創盛佯稱:先前網購物品誤設為分期付款,會遭連續扣款12期,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致楊創盛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 106年10月30日20時30分 3,128 Y ✔ ‧原追加戊附表一編號8。 44 告訴謝宛臻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24日19時,自稱為網路商店客服人員及郵局人員,先後向謝宛臻佯稱:先前網購物品誤重複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致謝宛臻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 106年11月24日19時30分 29,989 Z ✔ ‧原追加戊附表一編號9。 45 告訴人唐巧津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24日18時13分,自稱為購物網路商店賣家及郵局人員,先後向唐巧津佯稱:先前網購物品誤設重複訂購,會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致唐巧津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至右列帳戶。 106年11月24日18時45分 28,018 Z ✔ ‧原追加戊附表一編號10。
◎附表三:被告癸○○提領情形      【單位:新臺幣】編號 提款內容 提款金融帳戶代稱 備註 時間 地點 金額 (不含銀行 手續費) 1 106年12月4日 19時04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華南銀行土城分行ATM 20,000 A ‧原本訴附表二編號1。 2 106年12月4日 19時04分許 10,000 ‧原本訴附表二編號2。 3 106年12月4日 19時36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灣銀行土城分行ATM 20,000 B ‧原本訴附表二編號3。 4 106年12月4日 19時37分許 10,000 ‧原本訴附表二編號4。 5 106年12月4日 20時26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B1(土城捷運站2號出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ATM 20,000 ‧原本訴附表二編號5。 6 106年12月4日 20時27分許 6,000 ‧原本訴附表二編號6。 7 106年11月5日 23時2分許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文化路郵局 800 C ‧原追加甲附表二編號1。 8 106年11月6日 0時24分許 20,000 ‧原追加甲附表二編號2。 9 106年11月6日 0時25分許 10,000 ‧原追加甲附表二編號3。 10 106年11月6日 0時30分許 嘉義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嘉義分行 20,000 ‧原追加甲附表二編號4。 11 106年11月6日 0時31分許 20,000 ‧原追加甲附表二編號5。 12 106年11月6日 0時31分許 20,000 ‧原追加甲附表二編號6。 13 106年11月2日 19時26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瑞興銀行中和分行ATM 7,000 D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1。 14 106年11月2日 19時42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中和遠建店國泰世華銀行ATM 5,000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2。 15 106年11月2日 20時7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合庫商銀雙和分行ATM 12,000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3。 16 106年11月2日 20時9分許 100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4。 17 106年11月14日 14時29分許 30,000 E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5。 18 106年11月14日 14時30分許 30,000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6。 19 106年11月14日 14時31分許 30,000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7。 20 106年11月14日 14時32分許 30,000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8。 21 106年11月14日 14時34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高雄銀行中和分行ATM 20,000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9。 22 106年11月14日 14時35分許 10,000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10。 23 106年11月16日 17時13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環冠店中國信託銀行ATM 20,000 F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11。 24 106年11月16日 17時14分許 10,000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12。 25 106年11月16日 17時3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全家超商中和環球店台新銀行ATM 30,000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13。 26 106年11月16日 17時56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北縣平安店聯邦銀行ATM 20,000 G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14。 27 106年11月16日 17時56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北縣平安店聯邦銀行ATM 10,000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15。 28 106年11月16日 18時30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中和平興店台新銀行ATM 20,000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16。 29 106年11月16日 18時31分許 4,000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17。 30 106年11月16日 18時46分許 新北市○○區○○街0號1樓全家超商中和新愛店國泰世華銀行ATM 20,000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18。 31 106年11月16日 18時47分許 20,000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19。 32 106年11月16日 18時48分許 3,000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20。 33 106年11月16日 18時59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捷興店中國信託銀行ATM 20,000 H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21。 34 106年11月16日 19時許 20,000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22。 35 106年11月16日 19時4分許 新北市○○區○○街0號遠東銀行中和分行ATM 20,000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23。 36 106年11月16日 19時5分許 20,000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24。 37 106年11月16日 19時7分許 8,000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25。 38 106年11月16日 19時16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南勢角店中國信託銀行ATM 20,000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26。 39 106年11月16日 19時17分許 10,000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27。 40 106年11月16日 19時45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中和仁義店台新銀行ATM 20,000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28。 41 106年11月16日 19時46分許 10,000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29。 42 106年11月16日 22時50分許 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2段臺灣銀行中和分行無人銀行ATM 20,000 I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30。 43 106年11月16日 22時51分許 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2段臺灣銀行中和分行無人銀行ATM 20,000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31。 44 106年11月16日 22時59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銀行中和分行ATM 20,000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32。 45 106年11月16日 23時許 20,000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33。 46 106年11月16日 23時許 20,000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34。 47 106年11月16日 23時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陽信銀行雙和分行ATM 19,000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35。 48 106年11月16日 23時34分許 新北市○○區○○街0號合庫商銀中和分行ATM 900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36。 49 106年11月16日 23時5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中和地區農會ATM 20,000 J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37。 50 106年11月16日 23時51分許 20,000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38。 51 106年11月16日 23時52分許 20,000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39。 52 106年11月16日 23時53分許 8,900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40。 53 106年11月16日 23時59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玉山銀行泰和分行ATM 6,000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41。 54 106年11月17日 0時42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中和分行ATM 31,000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44。 55 106年11月17日 0時43分許 59,000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45。 56 106年11月17日 1時6分許 30,000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46。 57 106年11月17日 0時40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中和分行ATM 20,000 K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42。 58 106年11月17日 0時41分許 9,900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43。 59 106年11月17日 11時27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福泉店中國信託銀行ATM 20,000 L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47。 60 106年11月17日 11時28分許 20,000 ‧原追加乙附表二編號48。 61 106年11月6日 18時12分許 基隆市○○區○○路00號 20,000 M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1。 62 106年11月6日 18時13分許 9,0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2。 63 106年11月6日 19時9分許 基隆市○○區○○路000號 20,0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3。 64 106年11月6日 19時10分許 10,0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4。 65 106年11月6日 22時10分許 基隆市○○區○○路000號 9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5。 66 106年11月6日 22時55分許 基隆市○○區○○路00號 14,0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6。 67 106年11月6日 23時5分許 基隆市○○區○○路000號 20,0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7。 68 106年11月6日 23時6分許 10,0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8。 69 106年11月6日 18時23分許 基隆市○○區○○路00號 20,000 N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9。 70 106年11月6日 18時24分許 20,0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10。 71 106年11月6日 18時25分許 19,0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11。 72 106年11月6日 22時許 基隆市○○區○○路00號 20,000 O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12。 73 106年11月6日 22時1分許 20,0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13。 74 106年11月6日 22時3分許 20,0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14。 75 106年11月6日 22時4分許 20,0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15。 76 106年11月6日 22時6分許 基隆市○○區○○路000號 20,0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16。 77 106年11月6日 22時8分許 16,0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17。 78 106年11月6日 22時48分許 基隆市○○區○○路00號 20,0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18。 79 106年11月6日 22時49分許 4,0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19。 80 106年11月6日 20時55分許 基隆市○○區○○路00號 15,000 P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20。 81 106年11月6日 20時56分許 11,0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21。 82 106年11月6日 17時56分許 20,000 Q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22。 83 106年11月6日 17時57分許 20,0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23。 84 106年11月6日 17時58分許 18,0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24。 85 106年11月6日 18時19分許 20,0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25。 86 106年11月6日 18時20分許 20,0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26。 87 106年11月6日 18時21分許 2,0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27。 88 106年11月6日 17時38分許 基隆市○○區○○路00號 20,000 R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28。 89 106年11月6日 17時39分許 9,0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29。 90 106年11月6日 18時45分許 基隆市○○區○○路00號 30,0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30。 91 106年11月6日 18時46分許 6,0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31。 92 106年11月6日 18時54分許 基隆市○○區○○路00號 17,0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32。 ‧提款時間原載「19時1分許」,更正如左。 93 106年11月6日 22時35分許 20,000 S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33。 94 106年11月6日 22時36分許 7,0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34。 95 106年11月6日 23時2分許 基隆市○○區○○路00號 20,0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35。 96 106年11月6日 23時3分許 10,0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36。 97 106年11月6日 23時21分許 基隆市○○區○○路00號 20,0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37。 98 106年11月6日 23時22分許 10,0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38。 99 106年11月6日 23時25分許 基隆市○○區○○路00號 20,0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39。 100 106年11月6日 23時26分許 10,0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40。 101 106年11月7日 凌晨0時許 基隆市○○區○○路00號 8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41。 102 106年11月7日 凌晨0時1分許 1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42。 103 106年11月24日 12時19分許 20,000 T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43。 104 106年11月24日 12時20分許 20,0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44。 105 106年11月24日 12時21分許 20,0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45。 106 106年11月24日 12時23分許 基隆市○○區○○路00號 20,0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46。 107 106年11月24日 12時24分許 20,0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47。 108 106年11月24日 12時30分許 基隆市○○區○○路00號 20,0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48。 109 106年11月24日 12時31分許 20,0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49。 110 106年11月24日 12時31分許 10,0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50。 111 106年11月24日 14時54分許 基隆市○○區○○路000號 20,000 U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51。 112 106年11月24日 14時55分許 20,0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52。 113 106年11月24日 14時56分許 20,0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53。 114 106年11月24日 14時57分許 20,0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54。 115 106年11月24日 14時58分許 20,0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55。 116 106年11月24日 14時59分許 20,000 ‧原追加丙附表二編號56。 117 106年12月4日 21時38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台新銀行板南分行) 16,000 V ‧原追加丁附表二編號1。 118 106年10月30日 17時48分許 桃園市○○區○○街00號國泰世華ATM 20,000 W ‧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1。 119 106年10月30日 17時50分許 9,000 ‧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2。 120 106年10月30日 18時34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ATM 12,000 ‧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3。 121 106年10月30日 18時56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ATM 30,000 ‧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4。 122 106年10月30日 19時18分許 30,000 ‧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5。 123 106年10月30日 19時20分許 30,000 ‧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6。 124 106年10月30日 19時39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ATM 12,000 ‧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7。 125 106年10月30日 21時25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聯邦銀行ATM 20,000 X ‧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8。 126 106年10月30日 21時26分許 9,000 ‧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9。 127 106年10月30日 19時6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台灣企業銀行ATM 20,000 Y ‧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10。 128 106年10月30日 19時7分許 20,000 ‧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11。 129 106年10月30日 19時9分許 13,000 ‧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12。 130 106年10月30日 19時26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台新銀行ATM 20,000 ‧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13。 131 106年10月30日 19時27分許 14,000 ‧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14。 132 106年10月30日 19時48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ATM 9,000 ‧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15。 133 106年10月30日 19時57分許 桃園市○○區○○街00號國泰世華ATM 2,000 ‧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16。 134 106年10月30日 20時46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台新銀行ATM 20,000 ‧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17。 135 106年10月30日 20時48分許 10,000 ‧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18。 136 106年10月30日 21時7分許 10,000 ‧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19。 137 106年11月24日 18時59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ATM 20,000 Z ‧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20。 138 106年11月24日 19時許 8,000 ‧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21。 139 106年11月24日 19時16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ATM 20,000 ‧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22。 ‧提款時間原載「17分許」,更正如左。 140 106年11月24日19時17分許 20,000 ‧增1筆提款紀錄。 141 106年11月24日 19時18分許 2,000 ‧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23。 142 106年11月24日 19時20分許 9,000 ‧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24。 143 106年11月24日 19時32分許 20,000 ‧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25。 144 106年11月24日 19時33分許 10,000 ‧原追加戊附表二編號26。
◎附表四:被告癸○○提領款項所持提款卡之「帳戶」一覽表編號 帳戶代稱 人頭帳戶 備註 銀行 帳號 戶名 1 A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方博正 本訴 2 B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方博正 3 C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郭祐瑋 追加甲 4 D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蔡孟蒨 追加乙 5 E 合庫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何青諭 6 F 台新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7 G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陳綵潔 8 H 台新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9 I 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廖士明 10 J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蔡昂諭 11 K 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楊欣璇 12 L 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陳泓瑋 13 M 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童保舜 追加丙 14 N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15 O 合庫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6 P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7 Q 永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18 R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19 S 華泰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0 T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吳宛棋 21 U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22 V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方博正 追加丁 23 W 合庫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羅椳橙 追加戊 24 X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25 Y 台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26 Z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陳昱竹
◎附表五:
編號 起訴暨追加起訴之偵字案號 本院繫屬案號 代稱 1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緝字第2132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1號 本訴 2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緝字第2136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81號 追加甲 3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緝字第2134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82號 追加乙 4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緝字第2131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83號 追加丙 5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緝字第2133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88號 追加丁 6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緝字第213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89號 追加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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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