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130號
CHDV,111,司促,3130,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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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3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張詠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2,742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2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6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
10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
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
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詠婕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
間自106年10月27日起,按月償還本息。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
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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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