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0年度,89號
CHDV,110,司執消債更,89,2022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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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9號
異 議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吳筱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玉鳳




代理人(法
扶律師) 陳建勛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代 理 人 張淑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洪千佩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異議人即債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日所為之110年度司執
消債更字第89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一日之認可更生方案裁定應予撤銷。本件債權表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曾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陳債債權, 然本院110年12月7日製作之債權表漏載異議人之債權,且未 向異議人為送達,111年3月1日所為之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 第89號認可更生方案裁定,亦未將異議人列為債權人,致異 議人無從對本件債權表聲明異議,是前開債權表及認可裁定 並未確定,爰依法聲明異議。
二、按關於更生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對 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 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 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 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三、經查,異議人上開所陳,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訛, 本件異議人確已遵期陳報債權,是本件債權表及裁定尚未合 法送達異議人,無從確定,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依首 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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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