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278號
PTDV,111,司票,278,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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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戊○○丁○○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本件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故聲請人應繳納500元之裁
判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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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