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471號
PTDV,111,司促,3471,2022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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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471號
債 權 人 諾林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鴻


債 務 人 陳妍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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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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