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監簡字,111年度,8號
ILDA,111,監簡,8,2022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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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監簡字第8號
原 告 李承傳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不服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撤銷假釋處
分,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補正者,經行政法院定期間命補正 ,仍不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被告撤銷假釋處分,提起撤銷訴訟,然有未依 法繳納裁判費等起訴程式欠缺情形,經本院於111年3月21日 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111年4 月7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其起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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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