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7號
ILDV,109,建,7,20220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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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
處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
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89,700,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2,17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上訴。另上
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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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