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92號
ILDM,111,簡,92,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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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錫欽



上列被告因竊佔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
度偵緝字第5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錫欽犯竊佔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應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 欄第8至9行所載「...,並在李孔壬上開土地(佔用面積約 2.2平方公尺)種植火龍果以牟利...」乙節刪除外,其餘犯 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2項、第354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韓茂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緝字第506號
  被   告 張錫欽 男 6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鄉○○村○○○路000            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佔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錫欽明知坐落宜蘭縣三星新日興段666土地係李孔壬 所有,非經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任意佔用,詎 其為種植農作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竊佔及毀 損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10時許,手持鐵鎚及水泥 釘等工具,敲打李孔壬所有上開土地之圍牆,致令該圍牆形 成凹洞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李孔壬。當圍牆形成凹洞 後釘入水泥釘,並以鐵條及繩索連結圍牆用以架設並穩固其 果棚,並在李孔壬上開土地(佔用面積約2.2平方公尺)種 植火龍果以牟利。嗣經李孔壬發現圍牆遭破壞,報警處理後 ,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孔壬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錫欽於警詢及偵查時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李宗祐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情節 大致相符,並有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建物 所有權狀、複丈成果圖、宜蘭縣三星鄉公所使用執照、採證 照片等證據資料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 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張錫欽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嫌、第 354條毀棄損害罪嫌,其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請從竊佔罪嫌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韓茂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佩穎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另如未和解,告訴人亦得於未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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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