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187號
SLDV,111,司促,4187,202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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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1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信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679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
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1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
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何信賢於民國109年06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
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
111年02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
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
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
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
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
、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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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