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票所有權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補字,111年度,1014號
TPEV,111,北司補,1014,2022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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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補字第1014號
聲 請 人 王秀霞
高雅玲
高雅雯
高志瑋
高志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確認股票所有
權存在調解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為華新科股票伍仟股,依民國111年4月1日 華新科之收盤價為新臺幣141元計算,折算新臺幣為705,000 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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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