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等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補字,111年度,4號
SYEV,111,營補,4,2022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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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補字第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吳議明

吳明進
吳德祥

吳明讚
吳仙
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95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所明定。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 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 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參照)。二、經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被告吳議明請 求分割被告吳議明繼承自被繼承人吳舜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下稱系爭遺產),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被代位人即被 告吳議明因分割系爭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又原告 主張被告吳議明之應繼分為6分之1,而系爭遺產111年度公 告土地現值課稅現值如附表所示,有土地登記謄本、財政 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111年4月14日南區國稅佳里營所字 第1112601868號函檢附之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等件在卷 可稽,以此為計算基準,被告吳議明因分割系爭遺產所受利 益之客觀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7,383元(計算方式詳如 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7,383元,原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然因原告已繳納2,980元,尚須補繳 4,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表: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依被告吳議明應繼分比例6分之1所計算其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巷○段○○段0000地號土地 1707 700元 公同共有 1分之1 199,150元 2 臺南市○○區巷○段○○段0000地號土地 1070 700元 公同共有 1分之1 124,833元 3 臺南市○○區巷○段○○段0000地號土地 564 700元 公同共有 1分之1 65,800元 4 臺南市○○區巷○段○○段0000地號土地 495 700元 公同共有 1分之1 57,750元 5 臺南市○○區巷○段○○段0000地號土地 570 700元 公同共有 1分之1 66,500元 6 臺南市○○區巷○段○○段0000地號土地 146 3,000元 公同共有 1分之1 73,000元 7 臺南市○○區巷○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266 3,000元 公同共有 4分之1 33,250元 建號建物 總面積 (平方公尺) 課稅現值 權利範圍 依被告吳議明應繼分比例6分之1所計算其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 8 臺南市○○區巷○段○○段00○號建物 292.93 642,600元 公同共有 1分之1 107,100元 合計 727,3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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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