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11年度,104號
SYEV,111,營小,104,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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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小字第10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蔡政儒
被 告 陳建龍

陳宏富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營小字第104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 年4 月26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3,858元,及(1 )自民國110 年7 月1 日起至民國111 年1 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0.9 計算之利息,暨(2 )自民國111 年1 月2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 計算利息;並(1 )自民國 110 年8 月2 日起至民國111 年1 月20日止,按上開週年利 率百分之0.9 加計百分之10之違約金。(2 )自民國111 年 1 月21起至民國111 年2 月1 日止,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 1.9 加計百分之10之違約金。(3 )自民國111 年2 月2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1.9 加計百分之20之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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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