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調字,111年度,57號
PCEV,111,板簡調,57,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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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調字第57號
聲 請 人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長崎
代 理 人 巫若琳
相 對 人 邱建富

邱櫻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405 條第3項準 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簽立之切結書第6條約定:「因本切結書所生之訴 訟,乙方(即被告)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有上開切結書影本1份在卷可憑,兩造顯然就切 結書而生訴訟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 開說明,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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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