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11年度,371號
TPSV,111,台抗,371,202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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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371號
抗 告 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居
自治會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0日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7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47號裁定提起抗告,其抗告狀未簽名或蓋章,前經該分院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或重新提出已簽名或蓋章之抗告狀,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0月5日為寄存送達,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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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