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價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1年度,1029號
TPSV,111,台上,1029,202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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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1029號
上 訴 人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
      工處 
法定代理人 朱威西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崔瀞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2
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0 年度建上字第18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 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 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 ,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 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 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 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 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 裁判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 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 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 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 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 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




㈠兩造於民國99年6月3日訂立工程採購承攬契約(下稱系爭工程 契約),約定由上訴人承攬被上訴人之「林口電廠更新擴建計 畫出水口導流堤、北防波堤、卸煤碼頭、聯絡橋及相關設施新 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上訴人並於同年11月19日呈報 3 種塊石(料)進場施作方式,被上訴人則於同年11月24日核准 。又系爭工程施工中,於100年4月21日、6 月14、27日、28日 、8 月10日發生漁民抗爭事件,經上訴人向被上訴人申請展延 工期5天,惟被上訴人核准延長工期4.5天。㈡上訴人就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之船次3至7、19至33、35 、37、38、42至44,共26船次之塊石進場方式,雖改採陸運方 式為之;惟其中船次3 部分,改以第Ⅲ種方式進場,應是因汛 期將至所做之防範措施,與漁民抗爭無關。船次4至7、19至33 、35、37、38、42至44之塊石船進場期間,並未發生漁民抗爭 事件,上開船次由原定之第Ⅰ或Ⅱ種進場方式,改以第Ⅲ種方 式進場,與漁民抗爭事件無關,並無系爭工程契約一般條款F. 11除外風險第5 項第⑵款約定之「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之 事由發生。
㈢上訴人以總價新臺幣(下同)80億6000萬元(含稅)決標,其 依詳細價目表所列單價施工規範說明,參酌現況及天候等條 件,提出記載第Ⅰ、Ⅱ、Ⅲ種塊石進場之三種運送方式之系爭 計畫,該三種塊石運送方式並無不同之報價,不論採用第Ⅰ、 Ⅱ、Ⅲ種方式運送塊石,因海運費用與陸運費用並未區分,該 費用均在上訴人原預計範圍內,自無超出詳細價目表所列單價 ,而仍屬系爭工程契約之計價範圍。
㈣從而,上訴人依系爭工程契約一般條款F.11除外風險第5 項第 ⑵款約定、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之規定,及依營 造業法第37條、第38條、民法第191條之3及刑法第15條等規定 之防止義務,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附表二所示之增加履約成本73 63萬193 元本息,為無理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 論斷或其他贅述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 違法,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 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 、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 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 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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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