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04號
KSDV,111,補,304,202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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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04號
原 告 薛雅馨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原告與被告薛國利(原名薛永翌)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28,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5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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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