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68號
KSDV,111,補,168,202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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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8號

原 告 創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禮鵬
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捷思環能股份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10 年度司促字第27242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6,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裁判費36,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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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