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853號
KSDV,111,司促,4853,2022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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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853號
債 權 人 遠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陳卉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零玖拾元,及其中新
台幣貳萬壹仟壹佰柒拾肆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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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