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運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394號
KSDV,110,訴,1394,2022033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394號
原 告 裕運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啟川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被 告 五心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庭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 一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自民國一一○年六月一日起至如附表二所示機器及零 組件出倉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參 佰壹拾伍元。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7月初由其總經理呂錡名委託原 告承攬運送茶葉(重量89公斤,下稱系爭茶葉)及砂輪及刀 具1批(淨重合計1,450公斤,下稱系爭砂輪及刀具),以門 對門(door to door)方式,由台灣運至江蘇省鎮江市○○區 ○○鎮○○村○○000號(下稱收貨地),交予收件人鎮江五心吉 精密設備有限公司(下稱鎮江五心吉公司),費用由託運人 即被告負擔。兩造成立契約後,原告遂就系爭茶葉交由同春 藤有限公司自里港運送至集貨處,再委由吉仁通運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吉仁公司)以海運方式運抵廈門後,續由吉仁公 司以陸運派送至收貨地,並於同年8月7日完成交付。至系爭 砂輪及刀具則委由晉旺倉儲有限公司(下稱晉旺公司)自被 告處運送至倉庫進行理貨,再委由有力通國際有限公司以海 運方式於107年7月23日運抵廈門,然經海關發現其中夾帶非 屬被告提供報關明細中所列之物品,而遭海關查扣,原告所 委託之廈門當地貨物運輸代理行亦無法辦理清關及後續之運



送,原告之業務楊子霆知悉上情後,即以電話通知呂錡名, 並應呂錡名要求查明罰款金額後,被告卻無回應。是原告就 上開已完成之運送,自得依民法660條準用同法第582條規定 ,向被告請求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承攬運費。又被告另 於107年7月5日委託原告將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機器及零 組件1批(下稱系爭機件)運送至晉旺公司倉庫存放,待系 爭砂輪及刀具送達後,再整理系爭機件外觀並運送至收貨地 ,惟因被告迄未指示遭廈門海關扣留之上開砂輪及刀具如何 處理,故系爭機件現仍存放於倉庫中尚未運送,原告亦得依 民法第546條第1項請求返還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倉租費用等 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如未特別標明 幣別,皆同)33萬6,8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自110年6月1 日起至系爭機件出倉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原告4,3 15元。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按稱承攬運送人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運 送人運送物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人。承攬運送,除本節有規 定外,準用關於行紀之規定;行紀人得依約定或習慣請求報 酬、寄存費及運送費,並得請求償還其為委託人之利益而支 出之費用及其利息。民法第660條、第582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 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民法第546條第1項亦有明訂 。查,原告就其主張有為被告承攬運送及代墊倉租,被告尚 積欠如附表所示運費及代墊款未償還等情,業據提出被告公 司總經理名片、包裝貨物照片暨報關明細、微信對話訊息截 圖、電子郵件影本、催收通知函、托運單、統一發票、帳單 等件為證,經核大致相符,堪予採信。是原告依前揭規定請 求給付承攬運送費用及代墊之必要費用即倉租,應屬正當有 據,應予准許。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承攬運送法律關係及 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36,86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2月28日(見本院卷第47頁公示送 達公告)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11 0年6月1日起至如附表二所示機器及零組件出倉日止,按月 於每月5日前,給付原告4,31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附表一:
編號 項目、金額(新臺幣) 原 告 主 張 1 系爭茶葉承攬運費11,597元 被告委託原告承攬運送之系爭茶葉已於107 年8 月7 日送達指定收貨地,承攬運費為美金413.95元,折合新臺幣11,597元【計算式:美金413.95元×28.015〈臺灣銀行110 年5 月18日(即本件訴訟繫屬日)即期賣出匯率〉=11,59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得依民法第660 條準用第582 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茶葉承攬運費11,597 元。 2 系爭砂輪及刀具承攬運費178,551元 系爭砂輪及刀具因夾帶非屬被告提供報關明細中所列之物品,遭廈門海關查扣而未能繼續完成後續運送,惟通關檢查為一國公權力之行使,其結果原涉公務機關及該諸貨物本身而定,非原告所能左右,且貨物與報關明細不符亦非可歸責於原告,原告業已為被告支出運前理貨、運送、倉儲等費用,及台灣至廈門段之船運費用,共計美金6,373.43元,折合新臺幣178,551元【計算式:美金6,373.43元×28.015〈臺灣銀行110 年5 月18日(即本件訴訟繫屬日)即期賣出匯率〉=178,55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得依民法第660 條準用第582 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系爭砂輪及刀具承攬運費178,551 元。 3 系爭機件代墊倉租146,712元 原告依被告指示,為被告向晉旺公司租用倉庫存放系爭機器,雖非屬承攬運送契約可得涵攝之範疇,然被告委託原告代為租用倉庫存放系爭機件,原告允為處理,兩造間成立委任契約關係,系爭機器自107年8 月進倉至110 年5 月止共計34個月,均由原告按月支付倉租合計146,712 元,原告得依民法第546 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機器代墊倉租146,712 元,及自110年6 月1 日起至系爭機器出倉日止,按月於每月5 日前,給付原告倉租4,315 元(計算式:146,712元÷34月=4,315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總計 336,860元

附表二
編號 倉儲公司名稱 數量/規格單位 1 晉旺倉儲有限公司 9PKG-01 2 晉旺倉儲有限公司 9PKG-03

1/1頁


參考資料
裕運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力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心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設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