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717號
TCHM,111,聲,717,202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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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淑婷


上列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1年度執聲付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淑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淑婷前犯證券交易法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3月24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5187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7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1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許 月 馨
                法 官 吳 進 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洪 宛 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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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