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上字,110年度,250號
TCHM,110,附民上,250,2022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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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上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美蓉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賴資璋


周鴻志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第一
審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58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賴資璋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審臺灣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3254號刑事判決諭知被上訴人賴資 璋無罪,檢察官對被上訴人賴資璋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 110年度上易字第1020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依上開規 定,原審駁回上訴人王美蓉對被上訴人賴資璋周鴻志(即 共同侵權行為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意旨 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黃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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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