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144號上 訴 人 張國明 張聖皓 張國政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祝春律師 黃炫中律師 劉坤典律師複 代理人 劉婉甄律師 被 上訴人 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麗卿 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兼法定代理 鍾德美 人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立夫律師 陳錦旋律師 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張榮發慈善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吳景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因上訴人撤回起訴,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馬傲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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