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690號
ULDV,109,訴,690,2022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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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690號
原 告 黃文津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被 告 廖慶明
廖慶薰
吳廖朱淑

廖靜
廖秀
廖彩蓉
廖德政
邵廖素蓮
吳廖爽
廖基榕(即廖大松承受訴訟人)

廖宏毅(即廖大松承受訴訟人)

鍾廖佳(即廖大松承受訴訟人)

廖素環(即廖大松承受訴訟人)

廖麗敏
廖天儀
黃江村
黃永全
黃永吉
程菊花
廖仁安
廖秀
廖秀卿
李志清
李榭榴
吳金花
陳文星
陳秀琴
陳秀珍
陳總貴
陳却
呂清全
呂美雪
陳貴花
兼上9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貴標
被 告 廖雪 住○○市○○區○○路0巷00號5樓
吳盈男 住○○市○○區○○街00巷00號0樓
吳盈利
(上37人為被繼承人廖秋花即黃秋花之繼承人)
曾錦
曾貴雀
曾貴英
曾溪圳
曾溪河
訴訟代理人 曾義勝
被 告 曾溪平
曾溪邊
曾溪欽
曾溪棟
曾菊
(上10人為被繼承人曾萬教之繼承人,惟被告曾溪
河、曾溪邊、曾溪棟亦為分別共有人)
廖清林
龍泉
廖愛
廖麗琴
鄭鈺澄
鄭榆
王相現

鄭淑方
鄭淑文

鄭惠文
兼上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容滋
被 告 林益輝
羅秀玉
林政龍
林淑燕
林素蘭
林素琴
洪啓仁
洪偉達
洪若庭
林素珠

林素珍
林美慧

林昭等
林慶龍
林逸華
林麗春
張秀枝
林佑峻
張洲瑋
林怡廷
林千榆
林櫻蓮
張家蓁
林翠紅
林袖菁
徐偉真
徐永芝
徐緒楷

徐緖芩
徐緒茵
周志霖林昭賢之遺產管理人

林睿恩
法定代理人 林威翰
楊嘉盈
(上53人為被繼承人曾九之繼承人,惟被告曾溪河
、曾溪邊、曾溪棟亦為分別共有人)
被 告 黃永昌
黃永富
黃軍強

黃冠琳
黃月琴
(上5人為被繼承人黃萬發之繼承人,惟被告黃永
昌亦為分別共有人)
黃進力
(上1人為被繼承人黃萬松之繼承人)
黃昭欽
黃昭鏜
廖月栆
黃豐盛
黃國書
黃國訓
黃淑娟
黃佩珠

黃逸杰

黃逸睿

黃昭富
黃昭信
黃姿敏
廖黃姿容
(上14人為被繼承人黃學智之繼承人,惟被告黃昭
欽亦為分別共有人)
陳忠信
陳忠民
陳美珍
陳美惠
黃寳惜
訴訟代理人 黃來明

(上5人為被繼承人黃石楓之繼承人,惟被告黃寳
惜亦為分別共有人)
被 告 黃清交

訴訟代理人 張枝梅
黃金雄
被 告 李秀蕾
黃志田
黃俊嘉
黃麟傑
林新川
林明德
廖聰敏
廖村禮
廖玲淑
游哲
游奇軒
廖晏伶

(上13人為被繼承人黃環之繼承人,惟被告黃清交
、黃俊嘉亦為分別共有人)
黃素愼(即被繼承人黃汝洲之繼承人)

黃昭農
黃高明
張素琴
黃啓祐
黃美樺
黃美娟
黃淑惠
黃淑玲
黃錫榮
呂黃香
黃濫
哈正廉
哈復懷
哈婷莉
黃彩鑾
(上13人為被繼承人黃通寶之繼承人,惟被告黃啓
祐、黃錫榮亦為分別共有人)
黃秉程
黃春吉

黃春夏
黃春政
黃春景
黃春敏
林黃星


廖慶洋(即黃信娥承受訴訟人)

廖怡翔(即黃信娥承受訴訟人)


廖柏翔(即黃信娥承受訴訟人)

廖方瑜(即黃信娥承受訴訟人)


黃信滿

(上12人為被繼承人黃瓊霖之繼承人)
黃新勝
訴訟代理人 黃裕翔
被 告 廖英錄

廖英寿即廖英壽

黃明壽
黃椅泠
訴訟代理人 黃金鍾
被 告 黃水豊
黃俊結
黃炎庭
黃春福
訴訟代理人 許滿
被 告 黃新水
訴訟代理人 黃其進
被 告 黃清良
黃深
黃清泉
黃學清
曾思翰
訴訟代理人 曾相鈞
被 告 謝宏昌
謝宏麟
謝宏欣
李振揚
黃秋晨即黃信達

訴訟代理人 蕭昭梅
被 告 黃茂印
黃茂松
黃講

黃基學
黃啓䰚即黃明超


黃盟期
李利修
李和結
黃建豪

黃明坤

訴訟代理人 黃明順
被 告 黃甲乙
黃亮月
黃郁雯
(上2人為被繼承人廖貴枝之繼承人)
黃標泉
王景
黃柏誠
黃柏瑞
黃美春
廖見崇
郭姵伭
黃惠佳
訴訟代理人 林采錦
被 告 陳宥均
黃建華
黃曉鈴
黃曉琪



林嫦娥

林采錦
廖客雄
黃明志
黃議德
黃文宏
黃中
黃中
黃裕翔(即黃宏銘承受訴訟人)

黃合而
黃進安
黃銘錕
黃信旗
黃銘津
黃秋長
黃秋田
陳月庒
曾黃強
兼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中明
被 告 黃鳳華
黃富

黃富

黃富
曾偉綠

曾士航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溪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繼承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廖秋花即黃 秋花所遺坐落雲林縣○○鎮○○段000地號、面積175.92平方公 尺土地之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84375,辦理繼承登記。二、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繼承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曾九所遺坐 落雲林縣○○鎮○○段000地號、面積175.92平方公尺土地之應



有部分0000000分之270000,辦理繼承登記。三、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繼承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黃萬發所遺 坐落雲林縣○○鎮○○段000地號、面積175.92平方公尺土地之 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45000,及同地段124地號、面積12,16 3.91平方公尺土地之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45000,及同地段 241地號、面積128.40平方公尺土地之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 45000,辦理繼承登記。
四、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繼承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黃學智所遺 坐落雲林縣○○鎮○○段000地號、面積175.92平方公尺土地之 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135000,辦理繼承登記。五、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繼承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黃石楓所遺 坐落雲林縣○○鎮○○段000地號、面積175.92平方公尺土地之 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162000,辦理繼承登記。六、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繼承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曾萬教所遺 坐落雲林縣○○鎮○○段000地號、面積175.92平方公尺土地之 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135000,辦理繼承登記。七、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繼承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黃環所遺坐 落雲林縣○○鎮○○段000地號、面積175.92平方公尺土地之應 有部分0000000分之112500,及同地段124地號、面積12,163 .91平方公尺土地之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196875,及同地段 241地號、面積128.40平方公尺土地之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 196875,辦理繼承登記。
八、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繼承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黃通寶所遺 坐落雲林縣○○鎮○○段000地號、面積175.92平方公尺土地之 應有部分3240分之58,辦理繼承登記。
九、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繼承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黃瓊霖所遺 坐落雲林縣○○鎮○○段000地號、面積175.92平方公尺土地之 應有部分1620分之27,辦理繼承登記。
十、被告乙卯○○、乙未○○應就其等被繼承人黃品勝所遺坐落雲林 縣○○鎮○○段000地號、面積175.92平方公尺土地之應有部分0 000000分之21797,及同地段241地號、面積128.40平方公尺 土地之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21797,辦理繼承登記。十一、兩造(被告h○○、P○○、X○○、Z○○、p○○、t○○、v○○、u○○、 k○○、乙巳○○、乙T○○、z○○、乙F○○、陳月庄、乙e○○、甲X ○○、甲U○○、j○○、i○○、W○○等人除外)共有坐落雲林縣○○ 鎮○○段000地號、面積175.92平方公尺土地;兩造(如附 表一編號3廖秋花即黃秋花之繼承人、編號4曾九之繼承人 、編號6黃學智之繼承人、編號7黃石楓之繼承人、編號8 曾萬教之繼承人、編號9黃通寶之繼承人、編號10黃瓊霖 之繼承人、被告寅○○、申○○、未○○、T○○、G○○、F○○即廖



英壽、乙丑○○、乙寅○○、l○○、a○○、A○○、C○○、乙I○○、M ○○等人除外)共有坐落同地段124地號、面積12,163.91平 方公尺土地;兩造(如附表一編號3廖秋花即黃秋花之繼 承人、編號4曾九之繼承人、編號6黃學智之繼承人、編號 7黃石楓之繼承人、編號8曾萬教之繼承人、編號9黃通寶 之繼承人、編號10黃瓊霖之繼承人及被告寅○○、申○○、未 ○○、T○○、G○○、F○○即廖英壽、乙丑○○、乙寅○○、l○○、a○ ○、A○○、C○○、乙I○○、M○○等人除外)共有坐落同地段241 地號、面積128.40平方公尺土地,應予合併分割,其分割 方法如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民國110年10月26日土地複 丈成果圖(乙案)即附圖及其圖說所示:
  ⒈編號A部分面積113.1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S○○取得。  ⒉編號B部分面積76.4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乙Q○○、乙壬○○共同 取得,並按附表四之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⒊編號B-1部分面積112.0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y○○取得。  ⒋編號C部分面積143.2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乙h○○取得。   ⒌編號D部分面積111.9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r○○、乙r○、s○○、 m○○共同取得,並按附表四之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⒍編號E部分面積290.8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q○○取得。  ⒎編號F部分面積166.7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乙q○、f○○、乙m ○、乙D○○、乙辰○○共同取得,並按附表四之應有部分比例 保持
共有。  ⒏編號G部分面積372.0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乙辛○○、乙 庚○○共同取得,並按附表四之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⒐編號H部分面積113.1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乙F○○取得。  ⒑編號I部分面積88.1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z○○取得。  ⒒編號J部分面積88.1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乙T○○取得。  ⒓編號K部分面積165.1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乙巳○○取得。  ⒔編號L部分面積331.20平方公尺、編號y部分面 積172.66平方公尺均分歸被告
乙L○○取得。  ⒕編號M部分面積163.11平方公尺、編號x部分面 積172.58平方公尺均分歸被告乙戊○○取得。         ⒖編號N部分面積161.87平方公尺、編號辰部分 面積90.05平方公尺均分歸被告
乙己○○取得。  ⒗編號O部分面積177.0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甲X○○取得。  ⒘編號P部分面積178.1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甲U○○取得。  ⒙編號Q部分面積214.93平方公尺、編號X部分面 積126.69平方公尺均分歸被告
乙b○○取得。  ⒚編號R部分面積354.4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乙e○○取得。  ⒛編號S部分面積455.5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



甲g○○取得。  編號T部分面積139.7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乙Y○○取得。  編號U-1部分面積108.51平方公尺、編號U-2部 分面積103.49平方公尺、編號U-3部分面積40.72平方公尺 均分歸被告
乙f○○取得。  編號U部分面積103.4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甲W○○取得。  編號V部分面積110.34平方公尺、編號V-1部分 面積33.92平方公尺、編號V-2部分面積28.45平方公尺均 分歸被告甲卯○○、甲巳○○、甲辰○○共同取得,並按附表四 之應有部分比
例保持共有。  編號W部分面積223.21平方公尺、編號丙部分 面積16.10平方公尺、編號b部分面積163.73平方公尺均分 歸被告甲V○○取得。     
        編號Y部分面積90.9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乙B○○取得。  編號Z部分面積239.6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j○○取得。  編號a部分面積186.5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i○○取得。  編號c部分面積226.94平方公尺、編號丁部分面 積20.21平方公尺均分歸被告
乙E○○取得。  編號c-1部分面積140.66平方公尺、編號戊部 分面積11.36平方公尺均分歸被告
甲地○○取得。 編號d部分面積351.49平方公尺、編號己部分 面積24.78平方公尺均分歸被告
玄○○取得。  編號i部分面積298.0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甲c○ ○及甲f○○共同取得,並按附表四之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編號e部分面積207.71平方公尺、編號庚部分 面積5.38平方公尺均分歸被告t○○、v○○、u○○共同取得, 並按附表四之應有部分比
例保持共有。  編號f部分面積192.6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k○○取得。  編號g部分面積179.8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X○○取得。  編號h部分面積195.4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P○○取得。  編號j部分面積202.64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  編號k部分面積202.6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乙N○○取得。  編號丑部分面積92.2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乙K○○取得。  編號m部分面積91.6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乙戌○○取得。  編號n部分面積91.6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乙J○○取得。  編號o部分面積100.2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子○○○○○○取得。  編號p部分面積100.2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x○○取得。  編號q部分面積335.5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h○○取得。  編號r部分面積438.3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w○○、甲 p○○共同取得,並按附表四之應有部分比
例保持共有。  編號寅部分面積330.1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



Y○○取得。  編號t部分面積89.0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p○○取得。  編號u部分面積90.3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Z○○取得。  編號卯部分面積161.2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乙S○○取得。  編號巳部分面積78.50平方公尺、編號甲部分 面積48.05平方公尺、編號乙部分面積1.85平方公尺、編 號g-1部分面積110.59平方公尺均分歸被告W○○取得。  編號辛部分面積1,637.98平方公尺、編號子部分 面積72.78平方公尺、編號癸部分面積309.42平方公尺均 為私設巷道分歸上開⒈至之兩造共同取得,並按附表四之 應有部分比
例保持共有。十二、被告S○○、乙Q○○、乙壬○○、y○○、乙h○○、q○ ○、乙F○○、z○○、乙T○○、乙戊○○、乙Y○○、乙f○○、甲W○○ 、甲卯○○、甲巳○○、甲辰○○、乙E○○、甲地○○、乙玄○○、t ○○、v○○、u○○、X○○、乙K○○、乙戌○○、乙J○○、h○○、W○○ 應分別提出附表七所示之金額補償原告、被告r○○、乙r○ 、s○○、m○○、乙q○、f○○、乙m○、乙D○○、乙辰○○、乙辛○○ 、乙庚○○、乙巳○○、乙L○○、乙己○○、甲X○○、甲U○○、乙b ○○、乙e○○、甲g○○、甲V○○、乙B○○、j○○、i○○、甲c○○、 甲f○○、k○○、P○○、乙N○○、子○○○○○○、x○○、w○○、甲p○○ 、Y○○、p○○、Z○○、乙S○○、附表一編號1黃品勝之繼承人 、甲O○○、乙酉○○、o○○、n○○、郭佩伭、附表一編號2黃環 之繼承人、編號3廖秋花即黃秋花之繼承人、編號4曾九之 繼承人、編號5黃萬發之繼承人、編號6黃學智之繼承人、 編號7黃石楓之繼承人、編號8曾萬教之繼承人、編號9黃 通寶之繼承人、編號10黃瓊霖之繼承人、寅○○、申○○、未 ○○、T○○、G○○、F○○即廖英壽、乙丑○○、乙寅○○、l○○、a○ ○、A○○、C○○
、乙I○○、M○○等人。十三、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零拾捌 元由兩造按
附表九所示之比例負擔。 &
nbsp; 事
實及理由壹、程序方面: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 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 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 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 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 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5條、第176條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被告辰○○於起訴後之民國109年11月28日過世



,經原告具狀聲明應由其繼承人即被告丙○○、丁○○、戊○○、 乙○○承受訴訟,並經本院將該書狀送達於承受訴訟人,有原 告提出之民事準備書㈠狀、辰○○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戶 籍謄本、本院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本院送 達證書等附卷可參(見本案卷二第460頁、第463至475頁、 第493頁、卷三第73至83頁、回證卷七第212至215頁);又 被告午○○於起訴後之110年1月6日死亡,經原告具狀聲明應 由其繼承人即被告甲丙○○、B○○、D○○、K○○承受訴訟,並經 本院將該書狀送達於承受訴訟人,有原告提出之民事準備書 ㈠狀、午○○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戶籍謄本、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本院送達證書 等存卷可參(見本案卷二第477至489頁、第495頁、卷三第7 3至83頁、回證卷七第216至219頁);被告卯○○於起訴後之1 10年7月11日死亡,經原告具狀聲明應由其繼承人即被告h○○ 、壬○○、丑○○、癸○○承受訴訟,並經本院將該書狀送達於承 受訴訟人,有原告提出之呈報狀、民事準備書㈠狀、卯○○之 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戶籍謄本、本院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 (見本案卷三第59至83頁、回證卷七第220至222頁,嗣因由 被告h○○登記繼承而原告撤回壬○○、丑○○、癸○○部分);被 告M○○(90年1月20日出生)於本件起訴時尚未成年,由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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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