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803號
MLDV,110,補,1803,2022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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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03號
原 告 陳碧雲
李滄淵
莫阿緞

黃靜怡
劉國宏

劉建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
被 告 李葉秀
李東堯
文洲
李碧蓮
李碧香

李碧雲

李碧玉
李水
李麵
李綉勸
李銅
陳丁妹
李瓊芬
李瓊招

李瓊錦
李燕雯
李家榮
黃東華

黃圭全
黃珀壬

黃碧娥

黃紋綢

陳榮燦
陳榮乾

陳美訓
李玉嬌

李美足

李義雄
鄭金樹
鄭家源

鄭秀燕
鄭淑芬
鄭秀足

鄭秀美

陳郭雪
陳金水
陳金秋
陳金泉
陳金雀
陳慶助
江輝煌
江雲霞
黃力泓

黃梓銨

黃聖文

江雲美
江雲蓮
李建國

李冠元
李欣庭
王文華
王麗月
王麗雲
素貞
王素芬
陳員
洪高文
洪清溪

洪世名
游國豐

游秀蓉
游鶴
楊豐誌

楊淑雯
楊晴惠

楊雅婷

洪美香

鄭德安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又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
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
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第77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終止坐落如附表
一至四所示土地之地上權(下合稱系爭地上權),並請求被告等
人應將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系爭地上權地租依
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無」,是本件應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
訟費用。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
之15倍計算(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又各筆地
上權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均未超過地價,詳如附表所示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66萬8,642元
(計算式:82萬9,936元+27萬7,516元+27萬9,440元+28萬1,750
元=166萬8,6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533元,扣除前繳
裁判費9,140元,尚應補繳8,3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芬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附表一:
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800元/㎡ 109年1月申報地價720元/㎡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上權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面積 (㎡) 地上權價額 土地價額 1 鄭阿火 空白 384.23 41萬4,968元 184萬4,304元 2 李吉成 空白 41萬4,968元 184萬4,304元 備註:編號1、2欲終止、塗銷之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空白,故以土地登記面積384.23平方公尺核算。又該2筆地上權價額均未超過地價,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萬9,936元(41萬4,968元+41萬4,968元)。 地上權價額計算式:面積×申報地價×年息10%×15。 土地價額計算式:面積×公告土地現值
附表二:
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800元/㎡ 109年1月申報地價720元/㎡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上權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面積 (㎡) 地上權價額 土地價額 1 鄭阿火 空白 128.48 13萬8,758元 61萬6,704元 2 李吉成 空白 13萬8,758元 61萬6,704元 備註:編號1、2欲終止、塗銷之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空白,故以土地登記面積128.48平方公尺核算。又該2筆地上權價額均未超過地價,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萬7,516元(13萬8,758元+13萬8,758元)。 地上權價額計算式:面積×申報地價×年息10%×15。 土地價額計算式:面積×公告土地現值
附表三:
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800元/㎡ 109年1月申報地價720元/㎡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上權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面積 (㎡) 地上權價額 土地價額 1 鄭阿火 空白 129.37 13萬9,720元 62萬0,976元 2 李吉成 空白 13萬9,720元 62萬0,976元 備註:編號1、2欲終止、塗銷之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空白,故以土地登記面積129.37平方公尺核算。又該2筆地上權價額均未超過地價,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萬9,440元(13萬9,720元+13萬9,720元)。 地上權價額計算式:面積×申報地價×年息10%×15。 土地價額計算式:面積×公告土地現值
附表四:
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800元/㎡ 109年1月申報地價720元/㎡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上權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面積 (㎡) 地上權價額 土地價額 1 鄭阿火 空白 130.44 14萬0,875元 62萬6,112元 2 李吉成 空白 14萬0,875元 62萬6,112元 備註:編號1、2欲終止、塗銷之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空白,故以土地登記面積130.44平方公尺核算。又該2筆地上權價額均未超過地價,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萬1,750元(14萬0,875元+14萬0,875元)。 地上權價額計算式:面積×申報地價×年息10%×15。 土地價額計算式:面積×公告土地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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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