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9號
TTDV,111,補,109,2022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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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莊佳璋
被 告 王振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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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