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03號
TNDV,111,補,203,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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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 告 朱韻竹


被 告 吉全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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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