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24號
TNDM,111,附民,24,2022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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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趙文俊
被 告 黃朝龍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406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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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