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204號
TPDV,111,重訴,204,202203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原 告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顏家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間給付款
項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佰萬柒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新臺幣壹佰萬柒仟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1/1頁


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