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1年度,51號
TPDV,111,法,51,2022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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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朱立倫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董事長,因業務需要,調整副執行長員額為1至3人,爰聲 請變更章程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業據提出原捐助章程、教育部函、 法人登記證書、變更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及相對人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第10屆第3次董事監 察人聯席會議紀錄暨簽到單等在卷足稽。經核,聲請人聲請 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與財 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 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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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