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415號
TPDV,111,司催,415,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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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黃智慧即黃宋彩雪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被繼承人黃宋彩雪持有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之分配協議書正本(由於聲請人所提出者,股票名稱記
載為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與掛失函所載股票名稱不
同,且經塗改,故有重新提出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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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