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2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其灃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伍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 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伍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查相對人伍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內湖區,非 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 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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