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1年度,33號
TPDV,111,司,33,2022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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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辻勝明即台灣雞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台灣雞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辻勝明為台灣雞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雞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 ,並將民國110年12月7日董事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剩餘財產 分配表、財產目錄、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1年1月28日財北國 稅中南服字第1110851041號函等件呈送本院而經准予備查在 案,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0年度司司字第270號呈報清算人 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又聲請人聲請指定其為相對人之簿冊文 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上開文件、願任同意書、簿冊保 管明細、護照影本為證,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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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