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522號
TCDV,111,司促,5522,2022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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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52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楊秀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捌佰零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
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3年5月14
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
58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5計息,後變更約定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息,詎料相對人即債務人僅繳納本
息至97年2月4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367,658
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條
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此相對人即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
之借款本息。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4年5月31日向聲請人
即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5萬元整,
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88計息,後變更約定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6計息,詎料相對人即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7年2月
4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62,146元未獲清償,
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約定債
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
人即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
本息。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
貸款約定書、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釋明文件:約定書、明細、帳
務、約定書、總約定書;帳務、戶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552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7,658元 楊秀容 自民國97年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2 新臺幣162,146元 楊秀容 自民國97年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7,658元 楊秀容 自民國97年3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162,146元 楊秀容 自民國97年3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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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