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80號
TCDM,110,易,80,202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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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明豐


邱顯瑞


王俋幀


林軍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
66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明豐邱顯瑞王俋幀林軍宇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因案外人莊芸娥與告訴人阮瑞宏之間有債務糾紛,莊芸娥乃 將該筆債務委託被告邱顯瑞及被告林軍宇(綽號「小宇」) 追討。邱顯瑞、被告王俋幀、被告劉明豐(綽號「小黑」、 「阿豐」)、林軍宇、同案共犯毛國斌(檢察官另行通緝) 遂共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聯絡,由劉明豐駕駛不詳汽 車搭載邱顯瑞毛國斌王俋幀林軍宇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小客車,於民國108年9月4日14時30分許到達位於 屏東縣○○鄉○○路00號之3之阮瑞宏及其母即告訴人阮鄭玉琴 之住處。毛國斌先取出阮瑞宏簽立之數張本票影本交予王俋 幀,王俋幀再向阮瑞宏提示要求還款,惟阮瑞宏表示本金已 經還清,利息部分則太高無力一次清償,需分期攤還,林軍 宇心生不滿,竟對阮瑞宏恫稱:「不然走啊,我們兩個就好 ,走啊,你們兩個一起也沒關係」、「阿你來啊,我嘎哩揪 昧,你娘!」等語,邱顯瑞劉明豐王俋幀毛國斌亦在 旁包圍製造壓力,使阮瑞宏阮鄭玉琴心生畏懼,乃報警處 理,邱顯瑞劉明豐王俋幀毛國斌林軍宇方駕車離去 。
 ㈡因案外人楊惠造與告訴人陳文田之間有債務糾紛,楊惠造乃 將該筆債務委託案外人高葆鎮追討,高葆鎮再轉而委託邱顯



瑞追討。邱顯瑞劉明豐毛國斌遂共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 及強制之犯意聯絡,由劉明豐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 小客車搭載邱顯瑞毛國斌;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3名 成年男子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於108年11 月21日13時50分許到達陳文田及告訴人陳瑞寶父子所經營位 於臺中市○○區○○○○街00號之慈德慈惠堂陳文田陳瑞寶一 出面,邱顯瑞即對陳文田陳瑞寶恫稱:「會來這裡表示我 對你們很了解,這5000萬你們都沒拿到我不相信啦,難道你 們都不處理嗎?」等語,劉明豐毛國斌及3名不詳成年男 子亦在旁包圍製造壓力,使陳文田陳瑞寶心生畏懼,邱顯 瑞、劉明豐毛國斌等6人在慈德慈惠堂內逗留許久,以此 脅迫方式妨害陳文田陳瑞寶經營慈德慈惠堂之權利,始於 同日稍後駕車離去。
 ㈢因認㈠部分,邱顯瑞王俋幀劉明豐林軍宇涉犯刑法第30 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㈡部分,邱顯瑞劉明豐涉犯刑法第 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及同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嫌等語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所謂認定犯罪事 實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 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 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 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 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 台上字第4986號裁判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 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 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 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 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 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裁判意旨參 照)。
三、公訴人認一、㈠部分,邱顯瑞王俋幀劉明豐林軍宇涉 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一、㈡部分,邱顯瑞、劉 明豐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及同法第304條第1 項強制罪嫌,無非係以劉明豐邱顯瑞王俋幀林軍宇於 警詢、偵查中之供述、阮瑞宏阮鄭玉琴陳文田陳瑞寶 、證人陳律茹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阮瑞宏阮鄭玉琴



出之監視錄影畫面及譯文、陳文田陳瑞寶提出之監視錄影 畫面為其論據。
四、一、㈠部分:
  訊據劉明豐邱顯瑞王俋幀林軍宇固均坦承劉明豐開車 搭載邱顯瑞王俋幀毛國斌林軍宇則自行開車,於108 年9月4日14時30分許到達屏東縣○○鄉○○路00號之3之阮瑞宏阮鄭玉琴住處一情,惟堅決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犯行, 劉明豐辯稱:我不知道邱顯瑞林軍宇係受莊芸娥委託向阮 瑞宏討債,邱顯瑞說要跟林軍宇去瞭解一下債務的事情,我 不知道林軍宇當時有無對阮瑞宏說「不然走啊,我們兩個就 好,走啊,你們兩個一起也沒關係」、「阿你來啊,我嘎哩 揪昧,你娘!」,我當時沒有進去,也沒有在場包圍、製造 壓力,當時是毛國斌林軍宇、王俋楨三人進去阮瑞宏住處 ,我不曉得他們有無恐嚇阮瑞宏,我在外面也沒有聽到;當 天警察有到場等語。邱顯瑞辯稱:林軍宇沒有恐嚇阮瑞宏, 那時警方都在場,我們有人通知當地警方到場等語。王俋幀 辯稱:我有在跑白牌計程車,毛國斌約我要去南部拜拜,案 發當日我只是幫忙跑車,本來是我開車,後來換一個黑黑壯 壯的人開車,說要去找人,就去到屏東的阮瑞宏住處,我不 認識阮瑞宏,我一開始不知道去阮瑞宏住處做什麼,是到阮 瑞宏住處外後我問毛國斌為何來這邊,毛國斌說「這是我朋 友,欠我錢」,我們在門口時,毛國斌在講電話,將本票遞 給我,我將本票放在桌上後就退回外面。我不認識林軍宇, 印象中是欠錢的人跟另一個壯壯的人在互罵,但我不知道在 罵什麼。我沒有跟阮瑞宏講到話,也沒有要他還錢或恐嚇他 ,我沒有恐嚇危害安全的犯意,我就是賺代駕的錢等語。林 軍宇辯稱:莊芸娥有將他與阮瑞宏的債務委託我追討,我們 五人當天是要一起出去玩,我只有去阮瑞宏住處一次,就是 警方有到場那次,當天是毛國斌那臺車先到,阮瑞宏不開門 ,後來我到了之後過五分鐘,二位警察就到場,跟警方聊天 聊一下,他們就出來了。毛國斌先取出阮瑞宏簽立之數張本 票影本給阮瑞宏看,阮瑞宏爸爸就開始大吼大叫,阮瑞宏 態度很差,說一百萬債務要嘛用30萬元折價處理,我有跟阮 瑞宏說「不然走啊,我們兩個就好,走啊,你們兩個一起也 沒關係」、「阿你來啊,我嘎哩揪昧,你娘!」,但這些是 斷章取義,錄音譯文有記載阮瑞宏先對我口出惡言,現場有 警方在,我們沒有包圍阮瑞宏跟他父親,阮鄭玉琴不在場等 語。經查:
 ㈠劉明豐駕駛不詳汽車搭載邱顯瑞毛國斌王俋幀林軍宇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108年9月4日14時30



分許到達阮瑞宏阮鄭玉琴位於屏東縣○○鄉○○路00號之3之 住處一節,為被告四人所不爭執;後毛國斌先取出阮瑞宏簽 立之數張本票影本交予王俋幀王俋幀再提示給阮瑞宏一節 ,為王俋幀所不爭執;林軍宇當時有向阮瑞宏口出「不然走 啊,我們兩個就好,走啊,你們兩個一起也沒關係」、「阿 你來啊,我嘎哩揪昧,你娘!」等語,為林軍宇所不爭執, 上開各節核與阮瑞宏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情節 大致相符(見他卷第203至205頁,他卷第289至290頁,本院 卷第281至289頁),並有阮瑞宏住處之案發時監視器影像及 譯文附卷可稽(見他卷第215至232頁、第457至458頁),且 經本院勘驗監視器影像屬實(見本院卷第226至228頁),堪 認此部分事實為真。
 ㈡考諸阮瑞宏提供之案發時監視器影像譯文,被告等人與阮瑞 宏、阮瑞宏之父對話之內容及情形略為:
  ●監視器時間:108年9月4日15:01:40  王俋禎:我們就沒那個意思你一直說有,要來跟你商量跟你 拜託的,我們要跟你聊天 你就不理我們。
  阮瑞宏之父:(走出門外)我又不認識你們。  林軍宇:我們有委託書。
  阮瑞宏之父:不然去法院告我們嘛。去法院說,法院說多少 就多少。
  ●監視器時間:108年9月4日15:09:10  阮瑞宏:現在來說,那天阿峰來跟我媽說,我媽拿白字黑字 給他看,剩108萬、106萬,他是吃九分利,利息吃夠了本金 也吃夠了,我爸的意思是說,利息吃夠了本金也吃夠了,我 們說社會事的事情。
  林軍宇:做夥的(臺語)你聽我說一句話,你現在你跟我說 一個金額,看對得起來還是對不起來,你跟人借錢,人沒拿 刀拿搶,我們要借也要人家還,應當給人賺的還是要給人賺 。
  ●監視器時間:108年9月4日15:14:20   邱顯瑞:不對喔,你的金額不對。
  林軍宇:人家帳戶那麼多,你娘又不是……(模糊),扣那麼 多錢,你如果說只有一個帳戶……(模糊)
  阮瑞宏:沒阿,我媽媽那天不是用匯款單讓你看。  邱顯瑞:你現在扣一扣也超過一百萬。
  林軍宇:好啦,現在我相信你講的,我們切一切(台語音譯 ),給你說106萬,106萬你要跟我說30這說不過去,帳給你 扣了,也給你說。
  阮瑞宏:不然現在給你說還欠你多少嘛!




  (以上見他卷第229至231頁)。
  再參以莊芸娥林軍宇於108年7月28日簽立由莊芸娥委託林 軍宇協調債務之委託授權書(見他卷第367頁),及莊芸娥 於警詢時證述有委託邱顯瑞阮瑞宏等語(見他卷第499至5 00頁),又阮瑞宏於警詢、本院審理時所證述其於100年間 向莊芸娥借款而有債務關係,被告四人與毛國斌於108年9月 4日至其住處係為索討前揭債務之情節(見他卷第203頁、本 院卷第279至281頁),足認被告四人、毛國斌於108年9月4 日14時30分許至上址阮瑞宏住處即係為莊芸娥阮瑞宏追討 債務。
 ㈢查阮瑞宏於警詢時證述:108年9月4日14時30分許,有兩輛車 (1輛白色BENZ轎車、1輛白色TOYOTA休旅車),共計來5個 人,其中身穿黑色上衣、牛仔長褲、雙手刺青並口嚼檳榔一 副黑道流氓樣的男子,就向我們嗆聲說「我屏東來的,阿峰 叫我一起來了解這條債務」,後來又對我父親說「不然全部 折五成啦(指新臺幣【下同】50萬)」,因為我們經濟狀況 無法負擔我們向他說我們只能負擔3成(30萬元),不然申 請調解,最後我們雙方在協調無結果後,他們便想離開,在 離開前,這個自稱屏東來的又對我嗆聲恐嚇稱「不然來孤枝 阿(臺語)」才離開;我很害怕、很恐懼,因為他們已經找 到家裡而且他們離開時還嗆我要定孤枝等語(見他卷第203 至207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108年9月4日14時多,大概 有4至5位到我家;當時他們好像沒有進到房子,是到我們房 子的庭院,兩個坐在泡茶桌、另外站在外面的不知道幾個; 他們到的時候我就報警;因為那時候我會怕我就趕快叫警察 報110,警察有來,是我母親幫我報警的,被告等人到我住 處外時我還不敢出去,我等警察來的時候我才開門出去跟他 們談;我跟林軍宇邱顯瑞等人當時談話口氣不太好;當時 有人對我說威脅的話,內容跟我在警詢時所陳述相同;當日 警察沒有說什麼,只是幫我們維持秩序,保護我們的安全; (審判長法官問:當日案發時你覺得你的人身安全有什麼疑 慮嗎?)只是正常人的反應,我們是單純的鄉下人,看到他 們那麼多人來一定會害怕,所以我才會去報警等語(見本院 卷第281至289頁)。
 ㈣由上阮瑞宏雖證述其於案發時感到恐懼,惟按刑法第305條之 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 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 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而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 通知者,因其恐嚇,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言(最高法院 26年渝非字第15號、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是該條之恐嚇罪,係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 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為要件,且須有惡害通知,始足當 之。所謂惡害通知,係指明確而具體加害上述各種法益之意 思表示,客觀上一般人皆認足以構成威脅,致接受意思表示 者之生活狀態陷於危險不安之境。倘非具體明確,即難認係 惡害通知。又人與人之間於日常生活中偶遇意見不合譏諷既 起,輒相謾罵,於此情境下之對話,多因未經慎思熟慮,言 語或流於尖酸刻薄,或帶有人不舒服之恐嚇語意,然是否構 成恐嚇危害安全罪,應綜合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相處模式及 相互間之關係、事後行為人及被害人之表現等情,藉以綜合 行為人主觀上有無使人心生畏怖之心之目的,及判斷一般人 倘處於同一狀態下,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使通知者心生畏懼 而不有不安之感覺。衡諸被告等人當日至阮瑞宏住處之目的 係為向阮瑞宏追討債務,而參以前開當日被告等人與阮瑞宏 及其父之對話內容即見雙方對於債務如何處理之意見歧異, 則該次協商債務之談話氣氛自難期輕鬆,身為債務人之阮瑞 宏亦難免心生壓力,再參酌阮瑞宏提供之案發時監視器影像 譯文,林軍宇阮瑞宏阮瑞宏之父對話之其他內容及情形 略為:
 ●監視器時間:108年9月4日15:16:20  林軍宇:你要怎麼還,你說要打折30,哪麼我不就還要錢補 你?沒啦,這就站在你有 沒有誠意來講了啦。
  阮瑞宏:我怎麼沒誠意?我如果沒誠意就不會出來跟你講啦 。
  林軍宇:這樣不是處理事情的方式,真的啦,不然你去問看 看,你們庄頭有人同意的,我包起來我回去。
  阮瑞宏:我看人叫出來要有沒有要同意的。  林軍宇沒關係阿,你人叫出來,還是說里港在地可以的兄 弟叫他們來,我在這邊等他們。
  阮瑞宏之父:我們哪有認識兄弟?
  林軍宇:還是你要找里港這邊在地七逃ㄟ,蛤!做夥的!我電 話讓你打阿,不要叫警察啦,警察指是公證人而已,你叫一 些社會人士出來講看看。他一句話跟我說這合理,我也不會 再管了,好不好,我電話讓你打。(手敲桌面)里港這個鄉 ,上轎ㄟ老大,叫他來跟我坐一下,我也可以跟他來照會看 看阿。
  阮瑞宏之父:都沒必要,都沒必要。
  林軍宇:我跟議員喬也沒關係阿。
 ●監視器時間:108年9月4日15:18:03  阮瑞宏之父:沒關係啦,法院判我們要還多少就還多少。我



要在法院處理。我堅持在法院處理就對了。
  林軍宇:法院說你們要花200,你們就花200就對了。  阮瑞宏之父:對拉,對啦。
  林軍宇:沒啦,他這個沒得說了,我叫他叫社會人士出來他 也不叫。
 ●監視器時間:108年9月4日15:19:35-15:20:08  林軍宇於時間15時19分35秒許起身,轉向阮瑞宏,對阮瑞宏 說:阿不然你準備準備等我。
  阮瑞宏:隨時等你們。
  林軍宇:不然走阿,你叫大人走阿,看要揪在哪阿,要不要 ,橋下也好,要嗎? 這樣跟我咬了,不然走阿,我們兩個就 好,走阿,你們兩個一起也沒關係
  阮瑞宏之父:我們沒那個能力,我們打輸你啦  林軍宇:走啊。阿不是要跟我揪?
  阮瑞宏之父: 我們打輸你。
  林軍宇:要約我走阿。
  阮瑞宏:我們會怕,我們打輸你
 ●監視器時間:108年9月4日15:20:08-15:20:50  警察於時間15時20分8秒許自監視器畫面右下角進入畫面。  林軍宇:還是你讓警察講一句話,我們倆事情在這結束,我 們兩個試試看。
  阮瑞宏之父:我們很怕。
  阮瑞宏:(聽不清楚)。
  阮瑞宏之父:他就說要揪做什麼。
  林軍宇:我有揪要怎樣嗎?我有說什麼嗎?你問警察我有講 難聽話嗎,遇到才會知道。
  林軍宇邱顯瑞於時間15時20分30秒許往阮瑞宏之住家外走 去,離開監視器畫面。
  阮瑞宏對畫面外林軍宇:你的意思是說...  阮瑞宏之父:好啦、閉嘴閉嘴
  畫面外林軍宇聲音:阿你來阿,我嘎哩揪昧。  阮瑞宏之父:別再說了。
  警察於時間15時20分40秒許即向阮瑞宏住家外走離監視器畫 面。
  畫面外林軍宇聲音:(聽不清楚)很惡質...你娘....  (以上見他卷第231至232頁,本院卷第227至228頁)。  由上可見林軍宇阮瑞宏及其父協商債務清償之過程,因雙 方未獲共識,林軍宇阮瑞宏無誠意而向其稱可找地方上其 他人、社會人士、議員等來評理、協商,後再稱可與阮瑞宏 及其父相約單挑,林軍宇雖口出「不然走啊,我們兩個就好



,走啊,你們兩個一起也沒關係」、「阿你來啊,我嘎哩揪 昧,你娘!」之言語,然衡以阮瑞宏與其父對於林軍宇上開 言語亦回稱「我看人叫出來要有沒有要同意的」、「我們哪 有認識兄弟?」、「都沒必要,都沒必要」、「隨時等你們 」,綜合前開對話情境、脈絡足見雙方係因商討債務清償事 宜未果,情緒不佳而相互有所抱怨、謾罵,因而一時氣憤口 出情緒性言語,難認林軍宇係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為之 ;且衡以雙方談話過程,均有員警在場,此為邱顯瑞林軍 宇及阮瑞宏陳述明確,前開監視器畫面亦可見員警在場(見 本院卷第235至237頁),復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11 0年10月14日函文及所附員警職務報告、110報案紀錄單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15至219頁),且阮瑞宏於本院審理時證 述:當日有員警在場維護秩序、保護其安全(見本院卷第28 9頁),再林軍宇未提出其他明確具體之加害手段,則林軍 宇上開要求向阮瑞宏及其父單挑之情緒性言語是否足以使一 般人心生畏怖,亦屬有疑,自難徒以阮瑞宏上揭主觀認定是 否心生畏怖之個人感受為斷;林軍宇上開言語固使阮瑞宏感 到不悅,然仍與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要件有間, 自難以該罪相繩。再查,上開協商過程員警全程在場,被告 等人與阮瑞宏及其父係於阮瑞宏住處外泡茶桌或坐或站談話 ,阮瑞宏及其父尚神色自若與被告等人為前開對話內容,過 程中復未見被告等人有何作勢訴諸暴力之動作,有案發時監 視器畫面擷圖附卷可稽(見他卷第227頁,本院卷第234至23 7頁),難認有何被告等人包圍製造壓力之恐嚇行為,且據 當日到場處理之員警陳報「警方到場時林等三員於距離阮宅 約50米之中和路口等候警車抵達並一同前往阮宅門口,報案 人阮瑞宏見警到場即出門於道路與對方商討債務關係,雙方 因認知偏差過大無達成共識,現場無發現違法情事,警方抄 登資料後,告知如需調解,請循正當管道途徑,警方於原地 守望至林等三員離去後,債務人表示會與對方相約於鄉公所 調解無需警方處理」等語,可見員警當日到場處理尚查無被 告等人有何違法、犯罪情形,有屏東縣政府里港分局三和派 出所110年10月12日員警職務報告書及110報案紀錄單在卷為 憑(見本院卷第217至219頁),縱使被告4人與毛國斌,共5 人到場,人數多於阮瑞宏及其父,尚難僅因人數差異而認於 前開情形下有何足以使一般人心生畏懼之情事。再參以債務 協商過程中氣氛不佳、意見不合,及債務人因積欠債務未清 償而感到壓力等情在所難免,然被告等人既無何恐嚇危害安 全之言行,即難單以阮瑞宏主觀上感受壓力、恐懼遽論被告 等人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另林軍宇辯稱阮鄭玉琴於當日並



未在場,查阮瑞宏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母親未出現在住處 外之監視器畫面,但我印象中我母親在林軍宇他們還沒離開 時有出來外面;我記得他們當時來敲門的時候,我不曉得說 打電話跟我媽媽講還是她當時就在屋裡,因為是我叫她打電 話給警察局等語(見本院卷第286至287頁),可見阮瑞宏對 於其母阮鄭玉琴於上開債務協商過程中是否在場一事並非肯 定,且自前開監視器影像及譯文中均未見阮鄭玉琴在場,則 林軍宇辯稱阮鄭玉琴當日並未在場,尚非無稽;無論阮鄭玉 琴是否在場,被告等人當日至阮瑞宏住處之上開過程並未有 何構成恐嚇危害安全之行為,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自亦無從 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一、㈡部分:  
  訊據邱顯瑞劉明豐固均坦承劉明豐有開車搭載邱顯瑞、毛 國斌,於108年11月21日13時50分許到達臺中市○○區○○○○街0 0號之慈德慈惠堂一情,惟堅決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強 制犯行,邱顯瑞辯稱:108年11月21日只有我們三人過去, 我們去是要瞭解楊惠造陳文田間債務我沒有恐嚇陳文田陳瑞寶,我們在該處只有幾分鐘而已,我們也沒有不讓陳文 田、陳瑞寶經營慈德慈惠堂,也沒有妨害他們,那是公共場 合,大家都可以去;我沒有對陳文田陳瑞寶說「會來這裡 表示我對你們很了解,這5000萬你們都沒拿到我不相信啦, 難道你們都不處理嗎?」等語。劉明豐辯稱:我不知道楊惠 造委由邱顯瑞陳文田討債,當時是邱顯瑞找我說要幫一個 叔叔還是阿姨瞭解一下他們之間的債務,說是要溝通;我們 僅有一台車過去,就我跟邱顯瑞毛國斌三人一起,邱顯瑞 沒有對陳瑞寶陳文田恐嚇,我當時有進去拜拜,我沒有聽 到邱顯瑞有無對陳瑞寶陳文田講什麼話,我們在該處停留 大約半小時等語。經查:
 ㈠劉明豐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搭載邱顯瑞及毛 國斌,於108年11月21日13時50分許到達臺中市○○區○○○○街0 0號之慈德慈惠堂,進入該處並停留一情,為劉明豐、邱顯 瑞所不爭執,並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之車行紀 錄系統資料表、陳文田提供之案發時慈德慈惠堂室內監視器 畫面擷圖附卷可考(見他卷第79至80頁、第17至19頁),且 經本院勘驗該監視器畫面屬實(見本院卷第228頁),且劉 明豐邱顯瑞亦於警詢時明確指認前開畫面中之其等各自與 彼此所在位置(見他卷第377至378頁、第400頁、第446頁、 第468頁),堪認此部分事實為真。至劉明豐邱顯瑞雖辯 稱僅有其等與毛國斌到場,然觀諸前開慈德慈惠堂之監視器 畫面,有5人於當日13時50分許進入慈德慈惠堂,有本院勘



驗筆錄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28頁),且劉明豐邱顯瑞 於警詢時均稱當日至慈德慈惠堂者尚有2名不認識之男子等 語(見他卷第376頁、第412頁),顯見當日並非僅劉明豐邱顯瑞毛國斌在場,尚有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則劉明豐邱顯瑞此部分所辯顯屬無稽。
 ㈡再查,楊惠造於警詢時陳述:陳文田去我家,他拜託說他共 同投資高統領建設公司,幫忙替他償還5000萬元給姓黃的金 主;後來我就到臺中市○○區○○○○街00號旁的土地,我有問那 邊的鄰居,那邊一坪約60萬元,另外我看那間廟剛完成;代 書那邊我來叫;我就開了3張支票給他 ,而他也開3 張本票 給我,另陳文田也有寫下一張收據給我;(員警問:你有無 委託邱顯瑞高葆鎮]處理你的債務問題)我認識高葆鎮,並 且我們雙方有簽立債權委任書,但是邱顯瑞我不認識,我跟 高葆鎮有簽立債權委任書等語(見他卷第521至522頁)。則 高葆鎮於警詢時證述:楊惠造有委託我替他對陳文田進行債 務處理或催討,有簽委任狀;委任期間是108年6月底、7月 初至12月;我有電話口頭麻煩邱顯瑞幫我去前往慈惠堂就楊 惠造的債權債務做了解等語(見他卷第571至573頁),參諸 前開證言、劉明豐邱顯瑞上開陳述,可徵因楊惠造委託高 葆鎮向陳文田追討債務,高葆鎮再委託邱顯瑞為之,則邱顯 瑞、劉明豐等人於108年11月21日前往慈德慈惠堂之目的確 係向陳文田追討與楊惠造間債務。
 ㈢又查,陳瑞寶於警詢時證述:108年11月21日14時許,自稱吳 先生之男子及5名小弟分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AUV-7 877號自小客車(共計6人)前來慈德慈惠堂,當時他們,頭 理平頭、口嚼檳榔又露出刺青,一副黑道流氓樣,看到就知 道來意不善,進門指名要找我父親陳文田,當時我及我父親 都在場,他們一進門帶頭的微胖男子就凶神惡煞狀對我及父 親說「我是楊惠造委託來的!」,又大聲斥喝說:「會來這 裡表示我對你們很了解,這5000萬你們都沒拿到我不相信啦 !難道你們不處理嗎?」;當天他們一行人就坐在慈惠堂裡 ,而因為當時堂裡在場的均是志工師姐,他們的行為造成我 們心中有極大的壓力及恐懼;帶頭之人身材微胖,在進堂後 也都只有這個人對我們進行恐嚇,其他小弟有2個人坐在上 述帶頭男子旁邊,另外其他3名小弟就在堂前進進出出一副 就是在查看有沒有其他人來的樣子等語(見他卷第9至10頁 );於偵查中證述:(檢察官問:對方哪些具體言行讓你感 到害怕?)對方說如果不處理,他們會再找人來處理,他們 說後續會有動作,我說我們本來就是受害者,但對方不肯聽 ,認為我們本票上有簽名,就要負責,對方說我們不處理,



後續他的小弟來會有什麼動作,他們就不負責等語(見他卷 第268頁)。陳文田於警詢時證述:108年11月21日14時許, 自稱吳先生之男子及5名小弟分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 、AUV-7877號自小客車(共計6人)前來慈德慈惠堂,當時他 們,頭理平頭、口嚼檳榔又露出刺青,一副黑道流氓樣,看 到就知道來意不善,進門指名要找我,當時我跟我兒子陳瑞 寶都在場,他們一進門帶頭的微胖男子就凶神惡煞狀對我及 兒子說「我是楊惠造委託來的!」,又大聲斥喝說:「會來 這裡表示我對你們很了解,這5000萬你們都沒拿到我不相信 啦!難道你們不處理嗎?」;當天他們一行人就坐在慈惠堂 裡,而因為當時堂裡在場的均是志工師姐,他們的行為造成 我們心中有極大的壓力及恐懼;帶頭之人身材微胖還對我恐 嚇稱「我還會再來,我再帶事主來跟你面對質」,在進堂後 也就是這個人對我們進行恐嚇,而有一名坐在帶頭男子身旁 穿黑衣的男子也會在旁邊幫忙答腔,順著帶頭男子的話對我 們進行恐嚇,其他4名小弟就在堂前進進出出一副就是在查 看有沒有其他人來的樣子;我在85年間因經商之故要向楊惠 造借款5000萬元,當時我簽立3張本票給他,但是他本票收 去後,並未將錢匯給我等語(見他卷第13至15頁);於偵查 中證述:(檢察官問:對方哪些具體言行讓你感到害怕?)對 方進來時就像凶神惡煞,一直說你東西不處理,後面的事情 他無法保證會怎樣,我說這裡是公開場所,對方說不處理 ,你們就看著辦,志工們看到他們這個樣子也感到很害怕; 當天都是帶頭的那位在講話比較多,他的態度很兇很大聲, 其他的小弟也都嚼檳榔,看起來凶神惡煞等語(見他卷第26 8至269頁)。陳律茹於警詢時證稱:108年11月21日14時許 ,一名雙手刺滿刺青、兇神惡煞模樣 並自稱吳先生之男子 帶5名小弟分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AUV-7877號自小 客車前來慈惠堂恐嚇陳文田,當時他們,頭理平頭、口嚼檳 榔又露出刺青,一副黑道流氓樣,看到就知道來意不善,進 門指名要找陳文田老師,當時我、陳瑞寶陳文田都在場, 他們一進門帶頭的微胖男子就凶神惡煞狀對陳瑞寶陳文田 說「我是楊惠造委託來的!」,又大聲斥喝說:「會來這裡 表示我對你們很了解,這5000萬你們都沒拿到我不相信啦! 難道你們不處理嗎?」;當天他們一行人就坐在慈惠堂裡, 而因為當時堂裡在場的均是志工師姐,他們這種惡霸的行為 造成我心中有極大的壓力及恐懼;帶頭之人身材微胖,在進 堂後也就是這個人對我們進行恐嚇,而有一名坐在帶頭男子 身旁穿黑衣的男子也會在旁邊幫忙答腔,順著帶頭男子的話 對我們進行恐嚇,其他4名小弟就在堂前進進出出一副就是



在查看有没有其他人來的樣子等語(見他卷第22頁);於偵 查中證述:(檢察官問:對方哪些具體言行讓你感到害怕?) ,因為廟裡都是師姐居多,來了一群彪形大漢來恐嚇,說這 次不解決,下次不曉得換誰來;(檢察官問:對方有沒有作 勢要毆打或毁損物品行為?)對我沒有,但態度很兇,讓我 們感到害怕等語(見他卷第299至300頁)。上開陳瑞寶、陳 文田、陳律茹所證述,108年11月21日13時50分許劉明豐邱顯瑞毛國斌等人至慈德慈惠堂陳文田追討債務之情節 大致相符,且與劉明豐邱顯瑞所自承當日至慈德慈惠堂是 要處理陳文田債務之目的並無不合,應屬合理可採,堪認當 日劉明豐邱顯瑞毛國斌及其他同行男子中有人對陳文田陳瑞寶稱「會來這裡表示我對你們很了解,這5000萬你們 都沒拿到我不相信啦,難道你們都不處理嗎?」等語。惟邱 顯瑞否認上開言語係其所言,查陳瑞寶陳文田陳律茹均 證述當日係進門帶頭的微胖男子大聲斥喝說「會來這裡表示 我對你們很了解,這5000萬你們都沒拿到我不相信啦!難道 你們不處理嗎?」,然核對陳文田提供之慈德慈惠堂室內監 視器畫面(見他卷第17至19頁)及劉明豐邱顯瑞於警詢時 指認上開畫面中人別(見他卷第400頁、第468頁),邱顯瑞 應非前揭慈德慈惠堂室內監視器畫面中帶頭進門之男子,難 認邱顯瑞係對陳文田陳文寶口出「會來這裡表示我對你們 很了解,這5000萬你們都沒拿到我不相信啦!難道你們不處 理嗎?」言語之人,公訴意旨此部分尚有誤會,附予敘明。 ㈣基上,邱顯瑞劉明豐等人之中雖有人對陳文田陳瑞寶稱 「會來這裡表示我對你們很了解,這5000萬你們都沒拿到我 不相信啦!難道你們不處理嗎?」等語,然參諸陳文田、楊 惠造於警詢時之陳述,即可見二人對於渠等間債權債務之認 知顯有不同,且該筆債權債務問題自80幾年間爭論至今;又 衡以劉明豐邱顯瑞毛國斌等人於108年11月21日13時50 分許至慈德慈惠堂之目的是追討債務,則依當時在場人等間 關係、情境與對話脈絡下,上開言語應認係追討債務者之抱 怨、質疑,尚未涉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 事恐嚇他人,至陳文田陳瑞寶於警詢時所提及:對方稱如 不處理會有後續動作、無法保證後續等語,此部分尚無未提 及其他明確具體之加害手段,應僅屬追討債務時因氣氛不佳 而一時口出情緒性言語。又是否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應綜 合判斷行惟主觀上有無使人心生畏怖之心之目的,及判斷一 般人倘處於同一狀態下,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使通知者心生 畏懼而不有不安之感覺,經本院勘驗案發時慈德慈惠堂之監 視器畫面,監視器畫面時間13:49:57,劉明豐邱顯瑞



人進入慈德慈惠堂,至該畫面於13:50:45結束時,其等仍 於慈德慈惠堂內,有本院勘驗筆錄及畫面擷圖附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228頁、第238頁),自前揭畫面可悉劉明豐、邱顯 瑞等人於慈德慈惠堂內或坐或站,於上開期間並未見其等有 何訴諸暴力之動作,亦無其他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 、財產之事之行動,尚難僅因劉明豐邱顯瑞毛國斌與其 他2至3名不詳男子在場,即遽認有何包圍製造壓力之恐嚇行 為或足以使一般人心生畏懼之情事。再量以追討債務過程中 氣氛不佳、意見不合,及被追討者因被追討債務感到壓力等 情尚屬尋常,然劉明豐邱顯瑞等人既無何恐嚇危害安全之 行為,即難單以陳文田陳瑞寶主觀上感受恐懼遽論劉明豐邱顯瑞等人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㈤末按,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強制之故意 ,客觀上須以強暴、脅迫之方法,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 人行使權利者,始克當之;所謂「脅迫」,乃指以加害之意 通知他人,惡害內容固不以侵害具體之生命、身體、自由、 名譽、財產為必要,祇要對被害人而言屬不利益即可,然仍 須有相關之言語或舉動,顯示加害意思,或為任何條件式不 利益之傳達,使相對人產生畏懼,而加以威脅逼迫者,始足 當之;又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所保護之法益,係人之意思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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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