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961號
CTDV,111,司促,2961,20220322,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6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黃麗蓉


債 務 人 蘇錦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二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