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549號
CTDV,106,司促,9549,2017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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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549號
債 權 人 伍經企業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伍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清甘企業有限公司明規企業有限公司、方
建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清甘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
  蔡明勳,經查:清甘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係張政一
  而非蔡明勳,請具狀敘明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二、債務人清甘企業有限公司明規企業有限公司、方建有限公
  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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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伍經企業股份有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清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