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1年度,30號
TYDV,111,家救,30,2022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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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潘阿戀
代 理 人 李怡卿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潘順義


美惠

上列當事人之宣告停止親權案件(111 年度家親聲字第143 號)
,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 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 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 。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停止親權事件(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43 號),聲請人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而聲請人所為之宣告停 止親權案件,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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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