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3160號
TYDV,111,促,3160,202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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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160號
債 權 人 張博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橙京紅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橙京紅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台端聲請狀聲請自「附表所載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本
件附表未載提示日,故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或表明
明確之利息起算日(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
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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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橙京紅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