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852號
TYDV,111,促,1852,2022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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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852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致謙(原名:陳宏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下列文件:服務申請書、
專案同意書、銷售確認單(二份)、行動寬頻業務服務
申請書、專案同意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致謙(原名:陳宏哲)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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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