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852號
TYDV,110,訴,852,2022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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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52號
原 告 陳杏碧
陳賴阿招

陳杏速
陳杏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被 告 陳琮逸
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
被 告 陳主文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葉陳杏玉 住○○市○○區○○街0段0000號      卓陳杏梅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0            號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起訴狀及 變更聲明狀內所載之聲明內容,有待確認之處,認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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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