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劉沈金鶯即劉義文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劉局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8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1 800 002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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