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598號
PCDV,111,司促,6598,2022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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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59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蔡慶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陸萬捌仟壹佰壹
拾肆元,及其中參拾壹萬肆仟陸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八五計
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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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