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048號
PCDV,111,司促,4048,2022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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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048號
債 權 人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非訟代理人 陳威韶律師

邱子媛
債 務 人 台灣康保生物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耀焜
債 務 人 台原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華

債 務 人 冠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牧甫
廖耀焜

一、債務人台灣康保生物科研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
幣(下同)柒拾萬肆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台原藥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捌仟捌佰捌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冠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參仟參佰
元,及其中柒仟貳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捌萬陸仟壹
佰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等未於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
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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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康保生物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原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